原告王學彥因認為被告公主嶺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及不服被告吉林省公安廳(以下簡稱省公安廳)作出的吉公復決字(2020)11號行政復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學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江波,被告公安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麗娟、趙猛,被告公安廳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延、李宏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學彥與公主嶺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廳行政復議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吉0381行初14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11月6日,公主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拆除違建,原告王學彥認為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受到侵害,請求被告市公安局予以查處,被告市公安局未予受理。原告向被告省公安廳申請行政復議。被告省公安廳于2020年3月5日作出吉公復決字(2020)11號行政復議決定,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訴稱,2019年11月6日,原告的合法財產遭到不明身份人員非法侵害,40800棵果樹被鏟除,房屋被拆除,事發當日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不管。后兩次向被告市公安局郵寄《查處申請書》,被告不收。原告向省公安廳申請行政復議,省公安廳作出吉公復決字(2020)11號行政復議決定,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被告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義務,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職責,并撤銷被告省公安廳作出的吉公復決字(2020)11號行政復議決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被告市公安局通話錄音光盤、郵寄查處申請憑證等證據材料。
被告市公安局辯稱,2019年11月6日10時許,原告報警稱其自家房屋被拆,110指揮中心指派嶺西派出所出警現場處理,到現場后經了解系公主嶺市政府、公主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南崴子街道、南崴子派出所、市特警大隊等多部門聯合對南崴子街道河北村五組的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此事件系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應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公安機關的處置程序合法合規,適用法律準確,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供了公主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南崴子派出所和嶺西派出所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
被告省公安廳辯稱,公主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等部門聯合對王學彥的房屋等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系行政強制執行,不符合公安機關受理范圍,原告申請救濟的途徑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有明確說明,原告應按此進行復議或訴訟。我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駁回王學彥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程序。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原告報警稱其自家房屋被拆,市公安局嶺西派出所出警現場處理,到現場后經了解系政府多部門聯合對南崴子街道河北村五組的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遂告知原告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應由政府相關部門處理。后原告向被告市公安局郵寄查處申請,被告市公安局未予受理。原告向省公安廳申請行政復議,被告省公安廳于2020年3月5日作出吉公復決字(2020)11號行政復議決定,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學彥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寶華
人民陪審員陳秀影
人民陪審員劉曉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陰曉卉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