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景立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8民終6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
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景立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12執恢31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銷對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8民終663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終結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8民終663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姚向東
審判員劉衛花
審判員孫士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鵬宇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