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與被告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建、被告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興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東??h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722民初6822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尾款及保證金合計1984680.87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竣工之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住建局公開招標東海縣海陵路提升改造一標段工程,原告進行投標。2016年6月22日,原告中標該工程,當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內容、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承諾等條款;合同附件約定了路面面層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為2年;雨污水系統保修期為2年;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年。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任務,被告撥付的前期進度款也算及時,2017年11月14日工程竣工經驗收符合質量標準。經過工程結算審定,最終確定工程實際造價為22919680.87元,后經結算被告尚欠工程款838696.83元、保證金1145984.04元,合計1984680.87元。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缺少資金為由拒付。原告認為,原告在本案中已經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支付全部款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住建局辯稱,第一,我局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935000元,遠遠超過合同約定價款。第二,因涉案工程的審定價格遠遠超過合同價,東海縣財政局不予審計,工程價款不能確定。第三,原告要求我局承擔工程款利息的訴求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6日,被告住建局委托江蘇宏業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制作施工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東??h海陵路提升改造工程一標段(以下簡稱“一標段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第44頁第14.(5)條列明,根據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本工程最終需由發包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計,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審計時間從承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結算報告確認之日起,到審計部門審計結束之日止,時限不超過6個月,最終的竣工結算價款以雙方簽字認可的審計報告結算為準。2016年6月22日,經招投標程序,園林公司中標一標段工程,后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一標段工程簽約價款為19038069.93元,采用固定單價結算方式。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條約定計劃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23日(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10月20日,工期總日歷天數120天。合同第三部分第12.4.1條約定,本工程無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按月形象進度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付至承包人完成部分90%(變更增加除外),工程審計結束后付至審定結算總價的95%,余5%作為質量保修金,待保修期結束后一次性無息退還。第14.(5)條約定,根據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本工程最終需由發包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計,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審計時間從承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結算報告確認之日起,到審計部門審計結束之日止,時限不超過6個月,最終的竣工結算價款以雙方簽字認可的審計報告結算為準。合同附件3第二條約定,道路主體工程的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路面面層保修期為2年,雨污水保修期為2年。附件3第三條約定,工程缺陷責任為24個月,缺陷責任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2017年11月14日,一標段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⒐を炇兆C書顯示,一標段工程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23日,竣工日期為2017年4月29日。2019年2月19日,園林公司與建設局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形成《工程結算審定單》,園林公司、建設局在審定單落款處加蓋印章,江蘇天園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咨詢企業加蓋印章,審定單顯示一標段工程審定總價金額為22919680.87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加,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935000元。被告住建局主張應當根據工程招標文件第14.(5)條確定工程價款結算方法,即工程價款應以住建局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報告為準。在法庭向被告問及上級主管部門不予審計的原因時,被告回答稱因工程變更量超過10%,東??h財政局不予審計。
庭后,原告提交補充意見,稱江蘇天園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系受東海縣財政局委托對一標段工程進行結算審定,《工程結算審定單》系得到東??h財政局認可。另,原告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將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放棄一部分,計算起點變為2019年2月19日《工程結算審定單》形成之日,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變更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施工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書、工程結算審定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東??h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984680.87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計算:1.以838696.83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以1984680.87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3.以1984680.87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85元,由被告住建局負擔(原告已預付,待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二審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數額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交款后將票據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則報請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吳鵬
審判員曹建
人民陪審員孫慧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馬躍
書記員刁晨露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