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景立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8民終66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書,原審反訴被告景立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審反訴原告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費用合計312230.41元;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86011元,鑒定費16萬元,合計246011元,由景立新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11842元,由景立新負擔2991元,由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851元。上訴人景立新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6011元,由于上訴人景立新在二審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上訴請求數額,由上訴人景立新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8216元(其他預交的17795元,由本院退還上訴人景立新);上訴人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6011元,由景立新負擔5983元(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由上訴人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399元(其他多預交的54629元及由景立新負擔的5983元,合計60612元,由本院退還上訴人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標的321204.41元
蘇州市政園林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景立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812執213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財產調查及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及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定義務并報告財產。被執行人并未履行法定義務亦未申報財產。
2、根據本案具體案情,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合議庭合議,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通過淮安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及太倉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4、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工商、有價證券等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已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22248元;已將被執行人名下的貴E×××××鈴木牌普通摩托車予以檔案查封(本案查封至2022年9月8日到期,申請執行人如需續查封應于2022年8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逾期不申請續封的,將承擔車輛解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司法網絡查控系統多次查詢亦未取得實際效果。
5、通過本次執行程序,扣除本案執行費4718元,案件受理費2991元,實際已經實現債權14539元,尚未實現債權為297691.41元。
6、本院已將案情進展情況通過電話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告知,并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聽取其意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本院將定期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司法網絡查控,發現可處置的財產時依法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適宜處置的,可隨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姚向東
審判員王琍琍
審判員劉衛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磊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