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勝達鐵路牽引供電線路維護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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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勝達鐵路牽引供電線路維護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山西勝達鐵路牽引供電線路維護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7102民初13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27
法院:太原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1.判令被告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95985.4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相關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自2013年開始合作,所有工程均已完工且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至今被告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仍有工程款17095985.42元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以下簡稱侯北車輛段)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起訴所列被告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均與本案無任何利害關系,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屬錯列被告。原告起訴所提交的證據均為對侯北車輛段的辦公、生產場所的維修項目,合同的實際履行地為山西省臨汾市侯馬市,故本案應以與原告有實質爭議的被告確定管轄權,本院無管轄權,應移送至臨汾鐵路運輸法院
判決結果
被告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馬北車輛段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臨汾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史蕾
判決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