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小梅、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智平江、山西勝達鐵路牽引供電線路維護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區人民法院(2017)晉0107民初1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小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康康,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梅、牛夢夕,被上訴人智平江,被上訴人山西勝達鐵路牽引供電線路維護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霍軍軍依法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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