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承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法定代表人李國強,董事長。委托代理人相偉華,上海市申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法定代表人李興標,負責人。被告陳盤華,男,1947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松江承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盤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上海松江承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