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西明與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基路橋公司)、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照公路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西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傳祥、被告鑫基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富、被告日照公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成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西明與日照市鑫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102民初5078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西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勞務款1207700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涉案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過程中,李西明將訴訟請求減少為7077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受雇于鑫基路橋公司,為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處潮石路拓寬改造工程提供管廊施工勞務,工程于2017年3月20日完工,鑫基路橋公司核算原告施工隊完成的工程量為3060950元,鑫基路橋公司和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處分七次支付給原告工程款1853250元,其中鑫基路橋公司支付70000元,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處支付1783250元,目前尚欠款項1207700元。
被告鑫基路橋公司辯稱,實際欠款227098元。
被告日照公路公司辯稱,1.日照公路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是與鑫基路橋公司建立的勞務關系,之所以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間存在付款給原告的情況,是因為日照公路公司擔心工程款若直接支付給鑫基路橋公司,鑫基路橋公司有可能不支付給跟隨其在工地上作業的諸如原告這些勞務者,所以日照公路公司要求鑫基路橋公司財務人員持印鑒到我公司財務部門在轉賬支票上背書后當場交給原告。據統計,通過該方式支付給原告的款項為229萬元,并非日照公路公司直接與原告結算的。2.日照公路公司不了解原告與鑫基路橋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狀況,也未介入二者之間的債務確認與結算。3.鑫基路橋公司在日照公路公司目前已無工程款余額可供協助執行。2020年5月9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將鑫基路橋公司在我公司的到期債權余額1424229.42元全部劃走,案號為(2020)魯1191執恢5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日照公路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15日,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處潮石路拓寬改造工程項目經理部(甲方)與鑫基路橋公司(乙方)簽訂《勞務協作合同》一份,約定鑫基路橋公司在潮石路拓寬改造工程中的K6+000-K8+500路段從事路基及橋涵工程,協作方式為“甲方以提供技術、組織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承擔全部技術和管理工作為主,乙方以提供勞務、組織有專業技能的勞務工進行工序施工為主,雙方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施工任務。”施工過程中,李西明帶領施工隊進行了管廊施工等勞務作業,但未與鑫基路橋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處已因改制劃轉日照公路公司。
2017年4月24日,鑫基路橋公司出具對賬單一份,確認工程于2017年3月20日完工,李西明施工隊完成工程量3060950元,已付1860950元,尚欠1200000元,2017年5月15日前應付工程款600000元。李西明認可已收到工程款2353250元,包括2016年5月20日6萬元、2016年5月25日20萬元、2016年6月16日53250元、2016年8月16日1萬元、2016年9月7日50萬元、2016年11月17日13萬元、2017年1月26日65萬元、2017年5月18日35萬元、2017年9月30日40萬元。日照公路公司主張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處已以轉賬支票的方式代鑫基路橋公司支付李西明工程款229萬元,包括2016年7月7日26萬元、2016年9月7日50萬元、2016年11月17日13萬元、2017年1月26日65萬元、2017年5月18日35萬元、2017年9月30日40萬元,李西明對收到上述229萬元無異議。
2020年5月9日,日照公路公司將1424229.42元轉賬至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備注欄標注“協執鑫基路橋之到期債權全部余款”。李西明以其系實際施工人為由要求日照公路公司對鑫基路橋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李西明勞務費447700元;
二、駁回原告李西明要求被告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李西明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77元,減半收取5438.5元,由原告李西明負擔1998.5元,由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4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安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翠翠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