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因與被上訴人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2020)魯1524民初30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5民終564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院墻、房頂修復款20000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2019年,被上訴人在高速公路施工中,將位于緊鄰高速公路的上訴人養殖場部分院墻震塌、房頂震漏,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后上訴人找到被上訴人項目施工負責人魯首順,魯首順到上訴人處查看了現場,并表示給公司領導匯報后給予答復,但后來與魯首順聯系,其稱會有人與上訴人調解此事,但未予落實,上述事實有證人證實。被上訴人用重型機械震實路基,產生巨大沖擊力,造成上訴人院墻、房屋損害是不爭的事實。另外,被上訴人施工期間將他人房屋震壞已經賠償,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施工行為對相鄰建筑物造成危害的事實,上訴人財產因被上訴人行為導致損害,存在因果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人的訴求應予支持。
被上訴人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高速青蘭線東阿界至聊城橋工程系被上訴人承建屬實,但該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是于祥坤,根本沒有魯首順其人。上訴人主張的損失無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的施工具有因果關系,也無證據證明損失的程度和損害后果,上訴人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院墻、房頂修復費計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判決認定:原告主張2019年3月份被告在修建高速公路施工中,將原告位于緊鄰高速公路的養殖廠部分院墻震塌、房頂震漏造成損失,有原告拍攝的照片為證。被告不予認可,并認為原告上述主張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為原告主張被告賠償院墻、房頂款修復費20000元應否得到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提供自己拍攝的2019年4月28日養殖廠部分院墻坍塌、部分房頂透漏照片藉以證明自己的主張。上述照片能夠證明當日院墻及屋頂的現實情況,無法證明與被告施工所致的關聯性及關聯程度。原告主張損失20000元,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告主張缺乏充分證據,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證據完善后另行主張權利。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2019年3月份,被上訴人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在對高速公路青蘭線東阿界至聊城基壓實施工時,上訴人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位于緊鄰該工程現場的養殖廠部分院墻倒塌、三間驢舍屋頂部分掉落,造成損失。上訴人主張其院墻、房頂損壞系被上訴人路基打夯施工中震動所致。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認可,但未提交上訴人的損失與被上訴人路基壓實施工震動無因果關系的證據。經現場勘查及咨詢相關人員,上訴人院墻、驢舍屋頂的損失為10000元左右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2020)魯1524民初3020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10000元。
三、駁回上訴人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上訴人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負擔75元,被上訴人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東阿縣天龍富民養驢專業合作社負擔150元,被上訴人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祁衛東
審判員孟凡利
審判員陳正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幺海軍
書記員孫正杰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