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名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與黃春龍、袁少華、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8民初511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劉長權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名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黃春龍,袁少華,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民轄終207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名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人既不是用工主體,也不存在過錯,黃春龍在提供勞動過程中,自身過錯導致受損害,黃春龍提供的是勞務,與各個被告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工傷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裁定書對一審時上訴人提出的: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可知,本案是袁少華通過周年雙召集到被告施工工地打工,未與被告形成勞務關系,勞務報酬是有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發,被告不是用工主體,原告在搭建鐵架過程中鐵架倒塌受傷,存在操作不規范的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告住所地在濟南市,用工人住所地不在西安市,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或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期間,上訴人未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劉長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馮凡
書記員李佳潔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