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南公司)與被告佛山三盛蘭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盛蘭亭公司)、佛山仕景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仕景銘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創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燕萍、張棟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三盛蘭亭公司、仕景銘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佛山三盛蘭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佛山仕景銘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0606民初3698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創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佛山三盛蘭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監理報酬988760.25元及利息137321.19元(利息以823966.87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以823966.87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標準計算;以988760.25元為基數,從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標準上浮50%計算,暫計算至2020年12月20日利息為137321.19元,其后利息計至實際付清止);本息暫合計:1126081.44元;2.判令原告就本案所涉工程項目“順德陳村景盛佳園”項下的物業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佛山仕景銘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與被告佛山三盛蘭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被告三盛蘭亭公司委托原告對位于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合成社區居民委員會白陳路190號的“順德景盛佳園”工程項目提供監理服務。合同約定監理期限從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監理報酬暫定價為3154820元。監理合同簽訂后,原告實施提供本合同的監理服務工作。后本工程項目于2018年4月30日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監理期限延至該日期。后經原告與被告三盛蘭亭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確認,本案工程項目監理費總結算價為3797134.25元,扣除被告三盛蘭亭公司已支付的2208374元,被告三盛蘭亭公司還應向原告支付988760.25元,經原告多次追討無果。原告已為案涉工程項目提供了監理服務,被告三盛蘭亭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監理報酬。同時原告認為,監理是整個工程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原告的監理費用屬于建設工程款,原告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涉案工程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另,根據國家企業信用系統顯示,被告佛山仕景銘投資有限公司為被告三盛蘭亭公司的獨資法人投資者,根據公司法一人公司的規定,被告仕景銘公司應當對被告三盛蘭亭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各被告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法院盡快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三盛蘭亭公司、仕景銘公司無答辯。
原告創南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證據,被告三盛蘭亭公司、仕景銘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4年9月22日,原告創南公司與被告三盛蘭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被告三盛蘭亭公司為發包人,原告創南公司為監理人,監理范圍為順德區陳村鎮的景盛佳園項目全過程施工階段及保修階段;監理收費標準為12.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暫定252385.6平方米,暫定總價為3154820元;付款方式為:工程開工后7天內支付監理費總額的10%;±0.00以下結構完成后7天內支付監理費總額的10%;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中間驗收后7天內支付監理費總額的20%;外立面裝飾施工并腳手架完成后15天內支付監理費總額的30%;工程全部竣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并在政府部門備案成功,且根據建筑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面積進行結算后15天內支付25%的監理費,剩余5%監理費為保修款,兩年后付清等。
二、景盛佳園1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8月1日,建筑面積為16802.09平方米。景盛佳園2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3月21日,建筑面積為15659.59平方米。景盛佳園3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3月21日,建筑面積為25447.25平方米。景盛佳園4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7月25日,建筑面積為340.80平方米。景盛佳園5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8月1日,建筑面積為25693.93平方米。景盛佳園6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建筑面積為24781.67平方米。景盛佳園7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8月1日,建筑面積為16117.94平方米。景盛佳園8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8月1日,建筑面積為14993.22平方米。景盛佳園9棟驗收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建筑面積為14993.22平方米。景盛佳園10棟、B地塊地下車庫驗收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建筑面積為69185.81平方米。景盛佳園11棟驗收日期為2015年10月12日,建筑面積為2201.7平方米等。景盛佳園A區1號樓、2號樓、3號樓、地下室驗收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建筑面積為28231.98平方米。上述合共254449.2平方米。
三、原告創南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審核意見確認書》顯示如下內容,合同價為3154820元,審核后結算造價為3197134.25元,開竣工時間為2014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三盛蘭亭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在建設單位意見處蓋章。
四、原告創南公司確認被告三盛蘭亭公司已向其支付2208374元。
五、被告三盛蘭亭公司是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仕景銘公司是其唯一股東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佛山三盛蘭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監理費用988760.25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29619.98元為本金從2018年5月16日起計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799283.56元為本金從2019年3月15日起計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59856.71元為本金從2020年5月16日起計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從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息);
二、被告佛山仕景銘投資有限公司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為7467.3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擔530.5元;由被告佛山三盛蘭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佛山仕景銘投資有限公司負擔6936.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柔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黃堯珊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