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佛山市中鴻酒店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燕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佛山市中鴻酒店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5民初13802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監理報酬1489000元及利息(以1489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1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年利率4.9%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2.確認原告就本案所涉工程項目“中鴻華美達酒店式公寓”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對位于南海區里水鎮沙涌的工程項目為“中鴻華美達酒店式公寓”提供監理服務。合同約定監理期限30個月內,監理報酬共2700000元。第一次監理費于合同簽訂后14天內支付合同額5%,其后于合同起期后,每個季度第一個星期一支付一次費用,每次243000元,支付到95%監理服務費為止,剩余的費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個星期之內支付完畢。合同還約定監理期限超出31個月,從第32個月起計算延期監理報酬,延期監理報酬=(總監理期-31個月)×2700000元÷30個月監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1年8月起實施提供本合同的監理服務工作。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起公司名稱從佛山市創南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變更為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起,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導致該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原告的監理工作被迫停止。至此,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64個月的監理服務,應支付合同期內監理報酬為2700000元,應支付延期監理報酬2970000元。被告除前期共支付過4181000元監理報酬外,還拖欠原告合同期內監理報酬為220000元和延期監理報酬1269000元。經原告多次追討無果。原告已為案涉工程項目提供了監理服務,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的監理報酬。現因被告的自身原因造成該項工程中止,應歸責于被告自行承擔責任。同時原告認為,監理是整個工程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原告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原告的監理費用屬于建設工程款,對涉案工程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綜上所述,被告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起訴。
被告沒有到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被告企業信息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據2(監理資質證書),為主體及資質證明,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證據4(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補充協議),為原、被告雙方合同關系的證明材料,有雙蓋章確認,本院對其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5(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證據6(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為原告用于證明監理的期間,本院對其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7(關于催繳監理費的函),函件落款簽收人與證據6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8月10日,佛山市創南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人,以下簡稱“創南公司”)與被告(委托人)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位于南海區里水鎮沙涌中鴻華美達酒店式公寓工程;合同自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監理期限30個月);監理合同期內監理費按2700000元計收。監理費支付方式:第一次監理費于合同簽訂后14天內支付合同額的5%,其后于合同期內,每個季度第一個星期一支付一次費用,每次243000元,支付到95%的監理服務費為止,剩余的費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個星期之內支付完畢。監理期于31個月內不計算延期監理報酬,監理期超過31個月,從第32個月起計算延期監理報酬,延期監理報酬=(總監理期-31個月)×270萬元÷30個月。
2011年11月23日,施工方、監理方(創南公司)、建設單位(被告)三方蓋章出具《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
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補充協議》,內容為:因中鴻華美達酒店式公寓工程地質問題,使工程工期出現延期,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延期監理報酬=(總監理期-31個月)×270萬元÷30個月],超出監理期限的工作報酬從2014年2月1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延期監理根據上述合同要求,按季度支付,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支付剩余費用。延期監理費的支付方式:每個季度第一個星期一支付一次費用,每次支付243000元,不足一季度的按9萬元×90%×剩余月數計收,余下費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個星期之內支付完畢。原合同余下的監理費用及余下的延期監理費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個星期之內支付完畢[計算方式:最后一次結算監理費用=9萬元×總監理月數×10%-5萬元]。
2016年12月6日,佛山市南海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蓋章出具《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內容為:根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交的中鴻華美達酒店公寓項目中止施工的申請,經查驗符合中止施工要求,自本告知書下發之日起,我站終止對該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其中建設單位簽收為項目負責人王世鋒簽名及被告公司蓋章,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收均顯示為相關負責人員簽名。
同日,原告出具《關于催繳監理費的函》,告知被告至2015年12月15日,已收監理費2480000元、延期監理費1701000元,尚欠監理費1489000元,要求被告盡快付清。落款建設單位簽收欄顯示為王世鋒簽名。
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原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再查,2011年10月19日,佛山市創南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經工商核準變更名稱為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告)。
訴訟中,原告陳述被告已付監理費用如下:2011年8月15日支付50000元、2011年12月7日支付243000元、2012年3月17日支付243000元、2012年6月25日支付243000元、2012年12月14日支付243000元、2013年5月30日支付243000元、2013年8月27日支付729000元、2013年11月12日支付243000元、2014年4月13日支付243000元,計算上述合同期內的監理費用已收取2480000元,尚欠220000元。另2014年7月8日支付243000元、2014年8月12日支付243000元、2015年1月9日支付243000元、2015年3月26日支付243000元、2015年6月25日支付243000元、2015年9月24日支付243000元、2015年12月15日支付243000元,計算上述合同期外即延期監理費用已收取1701000元,尚欠1269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佛山市中鴻酒店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監理費1489000元及利息(以243000元為本金分別從2016年1月5日、2016年4月5日、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4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監理費用517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予原告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廣東創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49.6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15249.6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149.64元,被告負擔14100元。被告負擔14100元的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逾期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對原告已預交且應退還的受理費14100元,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經原告書面申請,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王成欣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