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源華盛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公司)與被告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盛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橋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滄源華盛商貿有限公司與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927民初198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華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云橋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華盛公司水泥款556762.6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云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云橋公司中標滄源縣立孟二級路工程項目后,向原告華盛公司賒購水泥用于該二級路的工程建設,原、被告于2018年6月6日對被告一分部的水泥款進行結算,經(jīng)結算被告一分部尚欠原告水泥款767667元,于2019年1月17日對被告二分部水泥款進行結算,經(jīng)結算被告二分部尚欠原告水泥款519095.63元,被告的兩個分部共欠原告水泥款1286762.63元。自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十次向原告共支付水泥款73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水泥款556762.63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水泥款。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本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云橋公司未答辯。
原告華盛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第一組證據(jù):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原告主體適格;第二組證據(jù):立孟二級路一分部對賬單原件一份,以證明2018年6月6日原、被告對一分部的水泥款進行結算,經(jīng)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767667元的事實;第三組證據(jù):立孟二級路二分部對賬單原件一份,以證明2019年1月17日原、被告對二分部的水泥款進行結算,經(jīng)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519095.63元;第四組證據(jù):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八份及業(yè)務憑證份二份,以證明被告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就承建的兩個分部的工程共向原告支付水泥款730000元的事實。被告云橋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應承擔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本院認為,原告華盛公司提供的上述四組證據(jù)能夠證實待證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原告華盛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5年被告云橋公司中標臨滄沿邊二級路立孟段建設工程項目,后自2015年8月8日至2019年年初向原告華盛公司賒購水泥用于該二級路立孟段的工程建設。原告華盛公司與被告云橋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對被告承建的二級路立孟段一分部工程的水泥款進行結算,經(jīng)結算被告就承建的立孟段一分部的工程尚欠原告水泥款767667元,于2019年1月17日對被告承建的二級路立孟段二分部工程的水泥款進行結算,經(jīng)結算被告就承建的二級路立孟段二分部的工程尚欠原告水泥款519095.63元,被告就承建的兩個分部的工程共欠原告水泥款1286762.63元。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被告先后十次向原告支付水泥款共計730000元,尚欠原告水泥款556762.63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滄源華盛商貿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556762.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68元,減半收取4684元,由被告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家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衛(wèi)冉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