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飛龍與被告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飛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孟南,被告云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飛龍與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102民初3329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飛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投資款利息72723.2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3日,原、被告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投資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募集資金28萬元,年利率15%,募集期間為一年,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隨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28萬元人民幣轉至被告財務處,并由被告出具收據證實收到投資款28萬元整。協議約定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時退還原告投資款及支付利息。經雙方協商后,原告延長半年期限并訂立《投資協議》,約定原告將28萬元再次投資給被告,期限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借款年利率為15%。2018年11月2日期限到期后,被告未退還投資款及支付利息,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將投資款28萬元退還給原告,但并未支付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利息。原被告雙方之間《投資協議》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有義務在協議約定期限到期后及時退還投資款及支付利息,但被告僅支付了投資款28萬元,并未支付自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1月25日的利息72723.28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云橋公司辯稱,原告陳述的是事實,被告并不是不支付原告利息,而是因被告現在經營困難,被告愿意按年利率4.35%支付原告利息。
被告云橋公司承認原告李飛龍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只是認為公司現經營困難,要求原告主張的利息下調到年利率4.35%
判決結果
被告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支付原告李飛龍借款利息7272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9元,簡易程序審理已減半收取,由被告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賈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誠
書記員羅婭瓊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