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孝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20)云0381民初514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孝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3民轄終4號
判決日期:2021-07-20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云南云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0)云0381民初5142號民事裁定書并支持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請求。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如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端,在雙方不能自行調解時提交甲方企業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雙方對管轄已經作出了約定。甲方企業所在地原為昆明市西山區現在為昆明市五華區,都屬于昆明市,而在昆明市的仲裁委員會僅有昆明仲裁委員會,因此可以確定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當按照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裁決而不應當由法院管轄,并且可以確定應有昆明仲裁委員會管轄。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退一步講即使可以由法院管轄,那么由于雙方約定了由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也不應當由貴院管轄。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約定無效,因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本案并不是不動產糾紛,而是合同糾紛,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可見本案是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款項屬于要求給付貨幣,應確定被上訴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應當由被上訴人所在地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高孝純未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鄔漢洪
審判員遲少杰
審判員李澤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玲玲
書記員唐容
判決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