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某(以下簡稱宏順養殖合作社)與被告甘肅省公路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公路建設集團)、被告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二航局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順養殖合作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1及高某、被告中交二航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省公路建設集團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某與甘肅省公路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802民初2754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順養殖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中交二航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對已損害的魚塘恢復原狀;2、請求法院指定評估機構對原告自2017年9月4日起至被告施工結束期間魚塘、林場內經濟木林和糧食作物損失進行評定,并根據評估結果判令二被告全部賠償。事實和理由:1989年原告開始在××里,2012年擴建至12座魚塘。2012年7月1日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政府給原告頒發水域灘涂養殖證,核準水域、灘涂面積2公頃。2013年原告在××村,面積約10畝。除以上魚塘外,原告在廟莊村上河灘地東側擁有1400畝林場,其中經濟林約200畝,耕地約300畝,其余為退耕還林地。
2019年3月21日被告甘肅省公路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省公路建設集團,是以高速公路建設、運營、管理等為經營范圍的一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系G85彭大高速公路發包方。被告中交二航局公司系G85彭大高速公司項目施工方。2017年3月,被告中交二航局公司開始在××區施工。
2017年9月4日,原告和被告省公路建設集團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告補償原告房屋建筑物及構建物、機器設備設施、林木資產、停產停業損失、存貨等共計4799972.83元,其中就包含原告在××村。后被告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將這3座魚塘全部回填,用于堆放施工材料,但對原告在××村魚塘只字未提。
協議簽訂后,被告中交二航局公司開始在該處施工,隨著施工進度延伸,被告施工車輛順著廟莊村上河灘地魚塘邊沿道路貫入,長此以往,路面塌陷,擴展至魚塘中,魚塘北側樹木全部傾倒在魚塘一側,夏天塵土飛揚,根本無人來魚塘,秋冬碾壓路面成深坑、濕滑,更有甚者,上河灘地3座魚塘,由于被告長時間施工,水泥砂漿全部流入魚塘,魚塘面積縮小,荒草橫生,魚全部死亡。被告大型機械車輛長期碾壓路面,阻塞道路,致使原告無法對林場內的經濟作物和糧食進行收種。2017年11月,被告在原告修建的廟莊村上河灘地魚塘不足50米地方澆灌高架橋梁柱時,原告出面阻擋,被告當場承諾等最后一根梁柱澆灌完成后,給原告補償。但事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均置若罔聞。
省公路建設集團提交的答辯狀稱:其非G85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的發包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其起訴。G85項目PPP項目,甘肅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為涉案項目的建設單位也是發包人。其與該公司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原告以涉案項目發包人身份對其提起訴訟,應當予以駁回。
中交二航局公司辯稱:1、原告宏順養殖合作社無證據證明涉案魚塘、林場及耕地的物權歸其所有。原告的水域灘涂養殖證僅能證明其有水域灘涂養殖的資格,但無法證明其系案涉魚塘、林楊的物權所有人。2、該公司項目施工區域經省公路建設集團征收補償后交付給其施工,原告主張的可能損失已獲得全部補償。根據補償協議,原告已經取得了高速公路項目施工可能導致的損失的全部補償款,就魚塘、耕地、樹木等可能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按照總補償款的10%進行了補償。其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兩條合計4.4畝的臨時便道(四康路至施工紅線道路、K39+400-K39+810左側)以及4畝泥漿池用地,其與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朱宏(現法定代表人朱某父親)2017年10月簽訂補償協議書后,就耕地租賃費、便道補償費、電桿電線、魚塘邊樹木等進行了補償。因此,原告不能再次以魚塘受損、樹木耕地無法耕種為由重復主張賠償。3、原告宏順養殖合作社主張賠償損失的證據不足,且所受損失與其施工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原告無證據證明因其施工行為導致實際遭受到了經濟損失,且根據一般常識,修建道路不會導致附近的魚塘荒草叢生、經濟作物和糧食無法或減產,實際上是原告疏于管理及未合理耕作所致。即使原告的損失的確存在,但沒有證據證明該損害結果就是其施工行為造成,有可能他人或原告管理不當所致,況且原告在取得補償時,由其自行進行了搬遷、拆除等改變原狀的活動。本案訴訟前,原告就以完全相同的事實與理由起訴甘肅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公司,生效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主張損害結果與施工行為有侵權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辯主張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的水域灘涂養殖證、補償協議書、拆遷內容數量明細表、現場工作備忘錄、評估匯總表、評估報告,客觀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該2份證據予以認定。本院對具體已征收補償情況以雙方確認的補償協議書等確定,對村委會證明不予認定。2012年至2017年的收據、2015年的審計報告不能證明修建彭大高速公路時原告魚塘的魚類、樹木情況,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補償評估指導標準非本案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所需,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經營賬本、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稅務事項通知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財產明細表不能客觀反映涉案9座魚塘等因被告施工發生的實際損失,本院對以上證據的證明明力不予認定。對已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中交二航局公司提交的補償協議書、資產評估報告、補償協議書及付款憑證、(2019)甘0802民初3379號民事判決書、現場工作備忘錄客觀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對以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根據以上已經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以下事實:
2012年7月1日,崆峒區人民政府頒發了甘崆峒區府(淡)養證[2012]第00014號水域灘涂養殖證,養殖權人為朱宏,核準水域、灘涂面積為2公頃。2013年9月24日原告宏順養殖合作社設立,朱宏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1日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朱宏之子朱某。
2017年7月19日,朱某、朱宏、劉某1代表原告與四十里鋪鎮政府人員、甘肅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人員就彭大高速試驗段項目宏順養殖合作社拆遷工程商談后形成現場工作備忘錄(會議紀要):最終確定拆遷費共計4799972.83元,包含拆遷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存貨、停產損失的費用,總費用包干,不再增加,所有拆除物資全部歸產權單位。本協議簽訂生效且工程開工前,支付拆遷總費用的50%,待乙方拆遷全部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乙方開具發票交給甲方,甲方支付剩余款項。2017年9月4日,原告(乙方)被告省公路建設集團(甲方,該時名稱為甘肅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1份,約定:因彭大高速公路建設需要,現甲方需征收乙方養殖場、魚池及蔬菜大棚等。經甲乙雙方及甘肅天則資產評估事務所共同實地對被拆遷企業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和存貨等資產進行核查登記,確認了相關財物數量,拆遷工程總費用4799972.83元。協議其余內容與會議紀要一致。該協議附件拆遷內容(數量)明細表列明拆遷財物有建筑構筑物(含魚塘3座)、機器設備、存貨、林木。該協議各當事人已經履行。
中交二航局公司施工期間曾向朱宏補償了兩個魚塘清淤費,四康路至施工紅線道300米砂石路和左側魚塘道路350米租賃費、便道旁電線桿、電線、魚塘邊樹木損失,兩間房屋進水、耕地清苗被淹、魚池內部分魚跑掉、臨時用地、臨時租用耕地費用。2020年12月彭大高速公路施工完畢。
2019年5月30日,原告起訴于本院,要求被告甘肅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對已損害的魚塘恢復原狀、賠償2017年9月4日起至施工結束期間的魚塘損失300000元、賠償林場內經濟林木和糧食作物損失50000元。本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施工方,僅因為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施工建設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另原告亦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與其所受損失具有侵權意義上的因果關系。2020年2月21日,本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本院現場勘查,涉案魚塘位于彭大高速公路廟莊段下方東側,其中2座魚塘內蘆葦蔓生,林木、耕地位于魚塘東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平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筱娟
人民陪審員李慧
人民陪審員徐文靜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馬莉
書記員石銀花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