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但紅彬因與被上訴人鐘景純,原審被告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公司)、四川海匯萬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川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新津區(qū)人民法院(2021)川0118民初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但紅彬、鐘景純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12860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但紅彬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但紅彬不向鐘景純賠償90141.4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鐘景純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第一,鐘景純自稱成年后一直從事木工工作,也承認但紅彬對其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但鐘景純在從事高空作業(yè)時卻不按三級安全教育的規(guī)定佩戴安全繩,這也是本案事故得以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一審僅判決鐘景純承擔20%的責任明顯有違公平原則。第二,本案鑒定系鐘景純單方委托,鑒定地點在鐘景純家中,鑒定結論侵犯了但紅彬的參與權、知情權與申辯權,故一審未同意重新鑒定錯誤。第三,一審法院在無認可證據(jù)的情況下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費用明顯有誤。第四,一審法院對相關賠償費用的計算過高,缺乏事實依據(jù)。
鐘景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中交公司辯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萬川公司辯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鐘景純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交公司、萬川公司、
但紅彬賠償鐘景純各項損失153995.75元;2.判令中交公司、萬川公司、但紅彬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2月18日,萬川公司將自己從
中交公司處承包的新津縣黃鶴樓大橋拓寬改造工程的勞務部分轉包給但紅彬。2020年3月4日,鐘景純進入案涉工地上班,并接受了“三級安全教育”,并由但紅彬的班組長進行考核。2020年5月15日,鐘景純在工作的過程中從3米到4米的高處跌落地面受傷,后被送至新津縣人民醫(yī)院治療。鐘景純于2020年6月8日出院,《出院病情證明書》的出院診斷載明“右側跟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診療小結載明“因高墜傷致右跟部腫脹、疼痛1+小時入院”,出院醫(yī)囑及建議載明“1.出院后建議暫時休息3月,加強營養(yǎng)……2.骨折愈合前扶雙拐行走……3.出院后1、2、3、6、12月復查……骨折愈合后需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手術費用約8000(捌仟)元左右”。但紅彬墊付鐘景純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43043.23元,安排人員負責鐘景純住院期間的護理工作,并向鐘景純預付生活費1000元。2020年9月9日,四川博宇司法鑒定所出具《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認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折線累及跟距關節(jié)面,跟骨稍塌陷;內固定術后,內固定在位,跟骨稍塌陷,畸形愈合。根據(jù)《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十級5.10.6.17條‘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之規(guī)定,被鑒定人鐘景純的傷殘程度為十級”。鐘景純支付鑒定費1400元。鐘景純育有一子鐘雨成,生于2016年10月31日。
一審庭審中,鐘景純陳述“(工作時)只戴了安全帽”,“(自
己)成年之后一直在建筑工地做木工”。
一審法院另查明,萬川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資質、環(huán)保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資質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規(guī)定,鐘景純因此次事故受傷,其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義務的理由正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個:一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二是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應如何劃分;三是鐘景純主張的賠償費用如何認定。一審法院對上述焦點評議如下:
一、關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審庭審查明,萬川公司是案涉工地的承建方,將案涉工程的勞務分包給但紅彬。一審庭審中,但紅彬認可鐘景純在案涉工地上受傷,亦認可自己的雇主身份。綜合全案的證據(jù)、各方的庭審陳述,一審法院認為鐘景純系為但紅彬提供勞務,且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
二、關于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應如何劃分的問題
根據(jù)《高處作業(yè)分級》第1.1條“高處作業(yè)凡在墜落高度基準
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yè),均稱為高處作業(yè)”之規(guī)定,鐘景純、萬川公司、但紅彬均陳述事發(fā)時鐘景純在距離地面3米到4米左右的架子上,故鐘景純系室外高處作業(yè)。鐘景純未取得高處作業(yè)資質,也未采取固定安全繩的合理安全保護措施,其在未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施工時不慎滑倒墜地受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鐘景純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綜合全案證據(jù)和事實,一審法院認為,鐘景純作為常年在工地工作的成年人,也接受了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仍在明知高處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但紅彬承擔80%的責任。但紅彬作為個人,不具有接受勞務分包業(yè)務的相應資質,但萬川公司依然將勞務分包給但紅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萬川公司應當與但紅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關于本案的賠償費用如何認定的問題
關于醫(yī)療費,一審法院核定現(xiàn)有票據(jù)后認定為43043.23元。關于誤工費,鐘景純主張的誤工費標準過高,且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長期存在固定收入,故其誤工費應參照上一年度四川省建筑業(yè)平均工資標準(53315元/年)進行計算;關于誤工天數(shù),結合鐘景純的傷情、治療情況、醫(yī)囑等情況,其主張114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故誤工費金額為16651.81元(53315元/年÷365天/年×114天)。關于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鐘景純長期以城鎮(zhèn)務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進行計算。關于護理費,一審庭審中,各方確認但紅彬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但但紅彬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該部分費用的具體金額,結合成都地區(qū)實際以及鐘景純的傷情,一審法院認定但紅彬墊付的該部分護理費為2880元(24天×120元/天)。關于鐘景純主張的院外護理費,因并無醫(yī)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后續(xù)醫(yī)療費,鐘景純依據(jù)醫(yī)囑主張8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紅彬辯稱為鐘景純墊付了購買雙拐、折疊便盆、紗布繃帶的費用,因其并未提交正式發(fā)票,加之鐘景純不認可其提交的收據(jù),故一審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綜上,對鐘景純主張的費用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過高部分予以調整,確認賠償費用如下:1.醫(yī)療費43043.23元;2.營養(yǎng)費480元(20元/天×24天);3.護理費2880元;4.誤工費16651.81元;5.鑒定費1400元;6.傷殘賠償金76506元(38253元/年×20年×0.10);7.交通費,酌情認定為300元;8.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9.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24天);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849.75元(25133元/年×15年×0.10÷2)。以上費用共計168830.79元,應由但紅彬承擔135064.63元(168830.79元×8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由但紅彬承擔。經計算,但紅彬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137064.63元。但紅彬墊付的醫(yī)療費43043.23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880元以及向鐘景純支付的生活費1000元,應在本案中予以扣減。以上費用品迭后,由但紅彬向鐘景純支付賠償款90141.40元,由萬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但紅彬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鐘景純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90141.40元,萬川公司對前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駁回鐘景純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49.50元(已減半),由鐘景純承擔658.50元,由但紅彬、萬川公司共同承擔991元。
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2元,由但紅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唐健
審判員孫睿
審判員郭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黃霞
書記員鄧麗瑤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