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米孝忠、安岳縣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因原審被告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安渝公司)、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二航局)、廣東龍浩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浩公司)、林創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川2021民初1887號民事判決,泰安公司、成安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川20民終862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重審。安岳縣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8)川2021民初4696號民事判決,米孝忠、泰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米孝忠申請緩交訴訟費未獲準,米孝忠在收到本院催繳案件受理費的通知后仍不予繳納訴訟費用。上訴人泰安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書面撤訴申請,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米孝忠、安岳縣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20民終386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本案按上訴人米孝忠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準許安岳縣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上訴人安岳縣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彭敏
審判員羅凱
審判員蘇振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吳晴
書記員李蘭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