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小平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嘉銘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銘公司)、北京騏進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騏進公司)、王澤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小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學兵,被上訴人嘉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生,騏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石磊、王力,王澤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小平與王澤飛等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3民終11130號
判決日期:2019-08-2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張小平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連帶返還張小平為王澤飛墊付的醫療費用共計60500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錯誤。第一,王澤飛就診的醫院是北京市朝陽區急救中心而非平谷區醫院;第二,騏進公司與王澤飛之間具有勞動關系;第三,騏進公司與王澤飛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18年5月11日,一審法院查明的王澤飛到該工地做工時間是2018年9月10日,該時間認定錯誤;第四,一審法院認定張小平、鄭佳彬與涉案工程的土木工程部分存在利害關系的事實認定錯誤。二、一審法院認為張小平未找到鄭佳彬到庭而否定張小平主張的事實是錯誤的。第一,對鄭佳彬出庭的舉證責任在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而非張小平;第二,鄭佳彬出庭與否不影響對本案事實認定,騏進公司與王澤飛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充分證明王澤飛與張小平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三、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應當連帶返還張小平墊付的醫療費。第一,王澤飛系騏進公司的員工,王澤飛與張小平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第二,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應當連帶返還張小平墊付的醫療費60500元;第三,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獲得60500元無法律根據,應當返還給張小平。四、一審程序錯誤。一審法院強調騏進公司在王澤飛發生事故后為王澤飛補辦了勞動合同,并由嘉銘公司申請工傷認定,如屬實,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涉嫌社保詐騙,一審法院應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繼續審理是錯誤的。
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小平的上訴請求。
張小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連帶返還張小平所墊付的醫療費60500元;二、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6日,嘉銘公司將北京市平谷區XX鎮XX村經濟合作社工業廠房車間主體結構、二次結構、安裝勞務工程分包給騏進公司。同年9月10日,王澤飛到該工程工地做木工。9月12日,王澤飛做工期間左手受傷。王澤飛受傷后,張小平會同他人將王澤飛送到北京市朝陽區急救中心治療,王澤飛住院13天。張小平經手為王澤飛支付醫療相關費用60500元。事發后,嘉銘公司為王澤飛辦理工傷保險,保險申報金額65424.14元,支付金額為61402.44元。2018年12月7日,王澤飛為騏進公司書寫了辭職申請。2018年12月11日,騏進公司與王澤飛協商,由騏進公司賠償王澤飛127000元,雙方糾紛一次性解決,王澤飛為騏進公司書寫了證明。張小平認可為王澤飛墊付了工資1500元。
騏進公司提供了與王澤飛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份,期限為2018年5月11日至車間等2項項目工作任務完成,以此證明其公司與張小平不存在關系。騏進公司提供北京市平谷區XX鎮XX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魏紅超與鄭佳彬的微信通話記錄,通話記錄顯示鄭佳彬表示王澤飛醫療費用需要50000元,鄭佳彬只有26000元,尚欠費用,魏紅超鄭佳彬微信轉款23000元。魏紅超出庭證實鄭佳彬與張小平是合伙承包木工工程關系,轉款是受騏進公司委托辦理。騏進公司提供的一張組織發放工人工資的照片顯示,張小平在給工人發放工資時在場。
本案要求張小平找鄭佳彬到庭作證,鄭佳彬未到庭。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騏進公司組織發放工人工資張小平在場的事實,張小平為王澤飛墊付了工資1500元的陳述,以及魏紅超與鄭佳彬關于王澤飛醫藥費用的通信記錄,形成證據鏈,可以證明張小平與鄭佳彬關于涉案工程的木工工程部分存在利害關系。在一審法院要求鄭佳彬到庭為張小平所稱無償為王澤飛墊付醫療費主張作證的情況下,張小平未能找鄭佳彬為其作證,張小平要求嘉銘公司、騏進公司、王澤飛連帶返還醫療費的請求,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于2019年6月作出判決:駁回張小平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3元,由張小平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魯南
審判員王朔
審判員張玉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單海濤
法官助理馬文遠
書記員楊艷嬌
判決日期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