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南景平商貿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團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濟南景平商貿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103民初7706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濟南景平商貿有限公司訴稱:1.判令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472765元;2.判令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472765元為基數,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為申請財產保全而支付的保費1040元;4.判令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作為實際收貨人和實際使用者,對上述第一、二、三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由《山大地緯軟件研發生產基地項目水泥供貨合同》,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負責山大地緯軟件研發生產基地項目水泥供貨,收貨地點為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山大地緯軟件研發生產基地項目,實際收貨人和實際使用者為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22日,被告仍有貨款472765元未支付給原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被告均予以拒絕。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依據濟南景平商貿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其與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山大地緯軟件研發生產基地項目水泥供貨合同》(合同編18-06-FGHT-005)中第15條第一款中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有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合同的甲方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豐臺區。該約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約定管轄的相關規定。綜上,貴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阿靜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