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重慶市鵬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鵬業公司)與被申請人朱占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19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重慶市鵬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朱占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02民申113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鵬業公司申請再審稱,假日國際整體項目由鵬業公司總包,其所有勞務均由和眾建筑勞務公司分包,鵬業公司并沒有在腳手架分包合同中甲方處蓋章,也沒有在腳手架分包補充協議中甲方處蓋章,故鵬業公司未將腳手架工程分包給了被申請人,實際上是明偉和李成輝將腳手架工程分包給了被申請人,實際支付本案工程款的主體應是明偉和李成輝,而不是再審申請人。因此,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1919號民事判決,原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被申請人朱占炳答辯稱: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腳手架勞務分包合同首頁部分甲方處加蓋了申請人的公司印章,尾部有申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偉簽字確認并加蓋手印;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補充協議雖然沒有申請人的公章,但協議中負責人處有明偉簽字并加蓋手印;3.明偉與被申請人所做的結算單系明偉作為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本案被申請人完成的結算,綜上,原一審認定的事實是準確的,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重慶市鵬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朱海川
審判員黃曉英
審判員秦建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黃柏成
書記員冉玉蓉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