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尹光榮因與被申請人重慶市鵬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鵬業公司)、何杰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81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尹光榮與何杰重慶市鵬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9289)申訴、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03民申33號
判決日期:2021-01-12
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尹光榮申請再審稱,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導致一審判決結果錯誤。涉案工程是何杰掛靠鵬業公司進行施工,鵬業公司將涉案工程違法發包給了何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掛靠行為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被掛靠人明知他人無資質而允許掛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使尹光榮作出錯誤意見表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形成的債務應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沒有判決鵬業公司與何杰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鵬業公司與何杰簽訂的是內部承包合同,故何杰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只能以鵬業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一審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綜上,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再審。
鵬業公司提交意見稱,根據查明的事實,何杰是掛靠鵬業公司施工,何杰是實際施工人,鵬業公司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鵬業公司已超付何杰工程款。雖然鵬業公司與何杰簽訂的是內部承包合同,但何杰并不是鵬業公司的員工。鵬業公司與何杰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及于何杰與尹光榮之間的勞務合同的效力,雙方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義務,一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正確的。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尹光榮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尹光榮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藍曉蓉
審判員倪靜
審判員譚紅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吳小
書記員陶明洪
判決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