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汪登權因與被申請人重慶市鵬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鵬業建司”)、何杰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9)渝0102民初8186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汪登權與何杰、重慶市鵬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02民申27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汪登權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原審判決結果錯誤。汪登權因與重慶鵬業建司、何杰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審判決何杰支付汪登權運輸費15000元及資金占用損失,未判決重慶鵬業建司與何杰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審判決是錯誤的。2016年3月30日,重慶市涪陵區大木林場與重慶鵬業建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重慶市涪陵區大木林場將其道路建設工程發包給重慶鵬業建司承建。次日,重慶鵬業建司將該工程以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式,轉包給何杰施工。何杰在施工作業中,雇用汪登權為其該工程項目運輸混凝土,運輸費包含工資在內。2019年2月3日,何杰結算后,給汪登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大木林場道路工程運輸未付款15000元,并承諾于同年3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則按2分資金占用損失計算至付清時止。原審判決采信了汪登權在庭審中提交的道路建設施工合同、單位工程內部責任書、欠條、未付工資明細、執行裁定書,也采信了重慶鵬業建司在庭審中提交的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重慶鵬業建司在原審中陳述,該工程是何杰掛靠其施工。前述證據充分證明重慶鵬業建司與何杰之間屬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其中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而掛靠方明顯屬于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事實。被掛靠方明知掛靠方行為不合法,但為獲得利益而允許他人掛靠以自已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致使汪登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重慶鵬業建司與何杰的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由此形成的債務,理應由重慶鵬業建司與何杰連帶承擔。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違法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債務糾紛案件,屬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進行再審,并改判重慶鵬業建司與何杰連帶清償汪登權運輸費15000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重慶鵬業建司辯稱,根據查明的事實,何杰是掛靠重慶鵬業建司施工,何杰是實際施工人,重慶鵬業建司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重慶鵬業建司已超付何杰工程款。雖然重慶鵬業建司與何杰簽訂的是內部承包合同,但何杰并不是重慶鵬業建司的員工。重慶鵬業建司與何杰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及于何杰與汪登權之間的運輸合同的效力,雙方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權利義務,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正確的。請求依法駁回汪登權的再審申請。
何杰未提交述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汪登權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毛小清
審判員熊昌華
審判員陳基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洋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