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羅顯業因與被上訴人古丈縣雙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向鵬飛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縣人民法院(2020)湘3126民初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羅顯業與古丈縣雙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鵬飛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31民終1013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羅顯業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的法律關系與適用法律之間存在矛盾;2.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之間是違法轉包、分包關系,雙方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3.一審未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錯誤的;4.被上訴人在一審已當庭承認其對本案的工程款有支付的責任,然而一審卻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錯誤的判決。
被上訴人古丈縣雙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上訴人不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是正確的,上訴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的工作任務,這就是承攬合同的典型特征。而實際施工人是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存在非法轉包和分包,實際施工人是代替了原來的合法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建筑施工合同關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予以維持。
原審被告向鵬飛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
羅顯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給原告機械設備租賃費以及勞務費623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被告古丈縣雙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龍公司)承包了古丈縣煙草公司發包的煙葉機耕道工程后,又將該工程中的高峰片區煙葉機耕道工程分包給被告向鵬飛,由向鵬飛負責組織施工,雙龍公司向其收取管理費。原告羅顯業經他人介紹到被告向鵬飛工地進行挖機、炮機作業。雙方約定:原告使用自己的挖機、炮機作業,被告向鵬飛按挖機1700元\天、炮機100元\小時,以及進場費等計算酬金。之后,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經原告與被告向鵬飛結算,向鵬飛尚欠原告挖機、炮機作業費共計62300元。該費用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亦無利息約定。另查明,被告向鵬飛沒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之規定,被告古丈縣雙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被告向鵬飛,雙方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證據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與向鵬飛雖然協議租用挖機、炮機,事實上原告并未將挖機交付給被告,而是原告使用自己的挖機、炮機為被告向鵬飛施工,被告未對挖機、炮機實際占有、控制,在費用方面亦是按挖機、炮機實際施工時間計算,因此雙方之間的關系并不符合租賃合同以及提供勞務的條件。原告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被告要求的工作任務,被告按接受的工作成果給付報酬的關系更符合承攬合同的規定,雙方的關系應認定為承攬合同關系。被告向鵬飛實際接受了原告的工作成果,雙方的承攬合法有效,向鵬飛應當承擔支付報酬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向鵬飛支付623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根據施工合同中欠付利息及當事人對應付款時間約定不明時工程如已實際交付,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的規定,原告稱2018年7月案涉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逾期利息應從2018年7月起計算,但該起算時間僅系大概范圍的泛指時間,并非明確的工程實際交付日期,無法作為利息起算時間的依據,故對原告關于利息的主張,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結合法律的規定,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是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企業和個人。從本案來看,原告與被告雙龍公司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受被告向鵬飛的指派,也是由向鵬飛任用和支付報酬,結合雙龍公司與向鵬飛的分包關系,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向鵬飛之間的合法承攬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告應向被告向鵬飛主張權利,不管原告與向鵬飛之間系承攬關系還是其他關系,其突破合同相對性對雙龍公司主張權利,應系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但原告僅是在工地使用挖機、炮機作業的個人,并非實際施工人,其向雙龍公司主張權利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被告向鵬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羅顯業62300元;二、駁回原告羅顯業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58元(原告已交納679元),由被告向鵬飛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8元,由上訴人羅顯業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春亮
審判員彭俊
審判員龍少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偉
書記員舒丹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