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永興與被告東營市宏偉防水防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偉公司)、張鵬、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七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戚永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琳琳、牛雪芬,被告宏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旗,被告張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旗,被告中建七局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佳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戚永興與東營市宏偉防水防腐有限責任公司、張鵬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02民初4360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戚永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共計522384.2元;2.判令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被告宏偉防水防腐公司與被告中建七局簽訂《防水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該合同涉及的項目名城為“中建柒號院防水工程”。原告自2017年7月開始跟著被告張鵬在該工地干活。2019年3月14日上午,原告在干活期間摔傷,后被送至安陽市人民醫院治,經診斷為:脾裂、失血性休克、左胞部骨折、右下肢骨折、肺挫傷、頭部軟組織挫傷。原告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26日在安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天,后因治療需要,2019年3月26日轉讓河南省××醫院(河南省骨科醫院)繼續治療,確診為:左例尺橈背遠端骨折、右側股骨大轉子骨折,在醫院住院治療19天。后經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身體進行傷殘程度及三期(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期醫療費鑒定,原告受傷害因脾破裂切除術后應評定為八級傷殘,左側腕關節功能障礙應評定為十級傷殘,右側髖關節功能障礙應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80至240天,護理期為120天至150天,營養期為90至120天,后期手術及住院治療總費用為1.2萬至1.4萬元。原告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張鵬應承擔賠償責任,中建七局和宏偉公司作為發包人、分包人,未盡到安全保障、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義務,存在過錯,三被告均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治療結束后,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宏偉公司辯稱,1.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而是勞務轉包關系,轉包后施工中的安全風險應由原告自行承擔;2.原告并非是在實際施工中發生的事故,案發當天,原告實際施工位置是在樓頂屋面,而不是3樓外挑檐處,原告只是在去樓頂施工過程中,突發想象到三樓外挑檐看看,在沒有任何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從四樓跳窗戶跳至三樓外檐,導致本案事故發生,本案事故是原告個人過錯所致,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3.司法鑒定程序失當,其不予認可;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鵬辯稱,1.張鵬作為訴訟主體不適格,只是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原告應起訴公司;2.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法駁回,理由同宏偉公司的答辯意見。
被告中建七局辯稱,其與宏偉公司是合法勞務分包關系,其不應承擔責任,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戚永興提交宏偉公司工商登記信息1份、中建七局工商登記信息1份、《防水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1份、施工記錄1份、證人戚某1、戚某2證言、現場照片3張、視頻3份、安陽市人民醫院醫療票據12張、病歷手冊、診斷證各1份、出院證1份、住院病歷1份、住院患者費用清單1份、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診斷證明1份、票據6張、出院證1份、住院病案1份、住院患者費用清單1份、周口市三川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發票1張、檢查醫療費用票據1張、原告職業資格證1份、微信截圖4張、租賃合同3份、戚永興與高利民轉賬銀行流水1份、鄭州市中原區綠東村街道思源社區居住證明1份、原告居住證1份、居民戶口本1份、戚學貞戶口本1份、項城市孫店鎮石瑩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并申請證人戚某1出庭作證;被告宏偉公司未提交證據;被告張鵬提交勞務分包合同1份;被告中建七局提交勞務分包合同1份、宏偉防水防腐公司資質證書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安全生產證書1份。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2月24日,被告中建七局與被告宏偉公司簽訂《防水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中建七號院A、C、D區所有樓施工圖紙范圍內防水工程勞務分包宏偉公司,被告張鵬作為宏偉公司的代理人和項目負責人在該合同上簽名。宏偉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
原告戚永興訴稱張鵬聯系其在中建柒號院防水施工,認可防水工程都是張鵬以包工形式發包給其,其再找人一起干,工人工資由其發放,訴稱其與張鵬口頭約定單價每平米屋面14元,做A區防水時3層外挑檐以日工形式發放工資,每日天工市場價350元,在做C區外挑檐時,其與張鵬未約定日工還是包工。
原告戚永興申請其哥哥戚某1到庭作證,戚某1作證稱2019年3月14日七八時許,在中建柒號院C8棟樓三樓斜坡處,戚永興在斜坡處抓窗戶拍現場照片時,因現場太滑,手沒抓牢跌落,戚永興找到防水活兒后聯系其一起干,工資是戚永興給其發放,每天350元,需自己提供做防水所需的工具噴槍和煤氣罐。
2019年3月14日7時許,原告戚永興在中建柒號院C8棟樓三樓斜坡處,拍抓窗戶拍現場照片時不慎跌落,后被送至安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3月26日出院后,又轉至河南省××醫院(河南省骨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4月14日出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戚永興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023.84元,減半收取4511.92元,由原告戚永興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書記員管慶茹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