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鐵十八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廖曉兵、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綿陽匯鑫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四川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508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鐵十八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廖曉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7民轄終11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十八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案涉的《科技城集中發展區核心區西區支路網工程及東西二干道》1-4號路路面結構及附屬工程不是由竣程公司施工的,與廖曉兵無任何關系,廖曉兵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廖曉兵僅是四川竣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現場代表,但并不是1-4號路面工程的現場代表;中鐵十八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竣程公司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管轄為天津市仲裁委員會。請求撤銷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5082號民事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天津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馮安石
審判員奉英
審判員邱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劉敏
書記員張睿秋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