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請執行人綿陽匯鑫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1332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確認被執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張吉向申請執行人綿陽匯鑫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20萬元、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27867元
綿陽匯鑫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703執364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13
法院: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線下調查手段對被執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張吉名下的存款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投資經營、工商信息、收益性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查詢,查到被執行人張吉名下位于綿陽市涪城區房屋,本院已于2020年9月24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因該房屋系輪候查封,本案無處置權;查到被執行人張吉名下川B×××××凱迪拉克牌車輛,本院已于2020年9月27日查封上述車輛(查封期限:兩年,2020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該車輛未實際扣押,故無法處置。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傳喚和住所地調查,截止2020年12月1日,本案已執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本院已與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依法繼續履行(2020)川0703民初1332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毛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吳良鳳
判決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