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人湖南省江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林公司)與被申請人郴州市鼎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成公司)、陳冬發、何衛寧財產保全一案中,異議人(被申請人)鼎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依法解除(2020)湘1081民初1261號民事裁定書對郴州市××路××號歡悅西城項目超值查封的17套房產(詳見解除房產資產表)的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郴州市鼎成置業有限公司、湖南省江林建設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1081執異10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被申請人)鼎成公司稱,申請人江林公司訴鼎成公司、陳冬發、何衛寧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在庭審之后向貴院申請保全異議人名下價值12370510.96元的財產,貴院于2020年10月作出(2020)湘1081民初126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異議人名下的44套房產,依據異議人在房產局的備案價計算,現有被查封的44套房產總價值達到了33049216元,明顯超出了申請人申請保全標的額的范圍,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且本案一審判決已經認定異議人僅對陳冬發和何衛寧承擔未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補充責任,即便是陳冬發等人全部不清償,異議人也僅需承擔290萬余元的補充責任,況且異議人不服一審判決已經上訴,目前尚在審理過程中,即便二審不改判,異議人也不超過290萬余元的補充責任,因此,現在被查封的財產價值超出一審判決結果的近十倍。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現被查封的房產明顯超出了保全標的,應當予以糾正。異議人特向貴院提起如上執行異議申請,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并批準。
申請人江林公司提出答辯意見:被查封的房產價值未達到江林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金額。被查封的房產位于高鐵西站區域,根據市場調查及郴州市區樓盤網簽數據表明,該區域房價市場均價為:住宅約5250元/平米,商鋪約7800元/平米;星云匯(歡悅西城)商鋪均價約8000元/平米,鼎成公司被查封的房產實際價值為10333062.5元,遠未達到法院裁定保全財產價值金額12370510.96元,故鼎成公司認為被查封的44套房產價值為33049216元是虛假的,其提交的備案價格為單方制作,價值嚴重虛高。其次,一審判決未生效,我方認為鼎成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且已提起上訴,按照一審判決金額確定其財產保全標的金額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且存在重大法律風險。因此,鼎成公司提起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其被查封的17套房產的財產保全措施,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被申請人陳冬發、何衛寧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發表意見。
本院查明,申請人江林公司與被申請人鼎成公司、陳冬發、何衛寧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申請人江林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湘1081民初12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鼎成公司、陳冬發、何衛寧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2370510.96元,查封被申請人鼎成公司歡悅西城樓盤未售期房-1007、-1008房等44套房產,保全金額以12370510.96元為限。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預查封了鼎成公司歡悅西城樓盤未售期房-1007、-1008房等38套房產,輪候查封了鼎成公司歡悅西城樓盤未售期房28025至28030房等6套房產,共計44套房產,并凍結了鼎成公司相應銀行賬戶存款5000余元、何衛寧相應銀行賬戶存款1000余元。2020年10月26日,被申請人鼎成公司向本院申請解除對其名下的兩個銀行賬號的凍結,本院審查后依法予以準許。2020年12月28日,該案經本院審理后作出判決:一、限被告(被申請人)陳冬發、何衛寧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申請人)江林公司損失857萬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68.7476萬元,兩項合計共925.7476萬元,并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申請人)江林公司支付857萬元的利息直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被申請人、異議人)鼎成公司對第一項中被告(被申請人)陳冬發、何衛寧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申請人)江林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申請人)江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6527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111527元,由原告(申請人)江林公司負擔29925元,由被告(被申請人)陳冬發、何衛寧共同負擔81602元,由被告(被申請人、異議人)鼎成公司負擔被告(被申請人)陳冬發、何衛寧不能清償訴訟費部分的三分之一。一審判決后,江林公司、鼎成公司、陳冬發、何衛寧均不服提起上訴,現該案正在二審中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郴州市鼎成置業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唐廷剛
審判員劉杜鋼
審判員李政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唐明菲
書記員李若可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