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連云港市中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海縣思源水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7)蘇0722民初411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東海縣思源水務工程有限公司與連云港市中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案號:(2017)蘇07民轄終276號
判決日期:2017-09-25
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中云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屬于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法院以借款合同糾紛出具裁定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從本案匯款來賬憑證可看出思源公司打給中云公司的是投標保證金,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案應由中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思源公司答辯稱,中云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中云公司首先以雙方未簽訂借款合同為由認為雙方不存在借貸合同關系,主張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同時又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和掛靠關系,此兩點理由均不成立。因為,1.我司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可看出我司向中云公司轉了兩筆款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中云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雙方間存在其他債務時,我司憑轉賬憑證主張本案借貸關系是成立的;2.退一步講,即使本案雙方存在中云公司主張的委托、掛靠關系,本案也系合同糾紛,對于合同糾紛,雙方未約定履行地點且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8條規定,接受貨幣一方即我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裁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周文博
審判員袁輝
審判員任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文曉
判決日期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