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大通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
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大通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青0121民初1945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承兌匯票兌現后的剩余款項687890元,同時從匯票兌現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687890元為基數,按照LPR4倍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被告簽訂了《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原告將承建的國網青海西寧大通縣供電公司長寧供電所建設項目中的相關分項工程勞務分包給被告實施完成,合同約定該項目總承包價為850000元。另,原告鐵牛公司認可增加工程量包括圍墻、電井、基礎超深、消防梯材料、人工、防水等共計108600元,鐵牛公司項目部食堂廚房工作人員因需采購蔬菜、食品墊付8600元,由原告鐵牛公司為廚房工作人員進行報銷,共計117200元。鐵牛公司應付工程款(含增加工程款)、食堂采購墊付款合計967200元(850000元+117200元)。另,原告鐵牛公司為被告祖邦公司墊付施工工程費77290元、預支工程借款15000元,上述92290元應從應付款967200元中扣除,扣減后原告實際應向被告支付87491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鐵牛公司已向被告祖邦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618800元,原告尚應向被告支付256110元(874910元-618800元)。在此期間,原告鐵牛公司讓被告開具勞務發票,為了票證合一,原告向被告祖邦公司交付了一張1000000元的承兌匯票,被告祖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候祖邦出具承諾書,承諾“該電子承兌匯票現無條件退回公司財務或轉至公司指定的其他單位”。事實上,被告祖邦公司將一張1000000元的承兌匯票兌現,原告表示同意其將工程未付尾款256110元從1000000元中扣除后,將剩余743890元無條件退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春節前以現金方式退還給原告50000元,在春節期間,被告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原告退還6000元,共計退還56000元,尚有687890元一直不予退還?;谏鲜鍪聦崳桓孀姘罟揪懿煌诉€剩余687890元,侵犯了原告鐵牛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大通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在原、被告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中第十一條明確約定:“若出現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申請雙方戶籍所在地勞動委員會按合同約定仲裁,合同未明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仲裁”,由此可見,雙方對糾紛的解決機關已達成仲裁協議,原告對發生的糾紛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雙方約定且于法相悖。綜上,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故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340元退還給原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孝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文平
書記員郜凱凱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