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西南萬眾國際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眾勞務公司)訴被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牛建筑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經原告萬眾勞務公司申請,本院追加葉新明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川0802民初4670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川08民終138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8)川0802民初4670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因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8民終1387號民事裁定認為本案漏列了當事人,故本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職權追加穆云勇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眾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畢雙駿、張曦,被告鐵牛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母長明,被告葉新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穆云勇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西南萬眾國際勞務有限公司與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葉新明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802民初5980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萬眾勞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61764.17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賃物遺失、損壞賠償款418761.92元及收回租賃物產生的費用9316元,共計428077.9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被告鐵牛建筑公司承建了四川建聯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的“建聯·香頌灣”33#、34#樓工程,并設立了“建聯·香頌灣項目部”。被告鐵牛公司因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賃鋼架管、扣件、頂推等建筑設備,原告陸續向被告交付了租賃物。被告項目部與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用鋼管和扣件材料;被告租用材料最低不得低于一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租金,超過一個月的按實際租用天數計算租金。計算租金的數量及天數按原、被告雙方簽認的出貨清單為準;租賃物退還時,經雙方當面驗收,對發生遺失、損壞及保養不當等情況由被告承擔賠償金、維修及保養費;賠償金的結算標準為:鋼管15元/米、扣件6.5元/套、頂托13元/套、T型螺絲1元/套、頂托螺母5元/顆、頂托底座5元/個;由被告支付所還租賃材料的堆碼費每噸15元(代工人收),運輸由被告自行承擔;被告不按時支付租金的,從違約之日起應向原告支付每月所欠租金總額5%的滯納金;租賃費支付:1米架管加1顆扣件每天租金如下:1月付0.008元/天、1季付0.009元/天、半年付0.01元/天、1年付0.11元/天、1年半付0.12元/天等。”截止2018年8月底被告欠付原告租金261764.17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辦理結算,并退還租賃物,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原告迫于無奈,于2018年5月20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在派出所民警現場見證下,原告自行組織人員到被告承建的“建聯·香頌灣”33#、34#樓工地,將在工地現場的部分租賃物收回。經派出所民警的見證統計,確認原告收回的部分租賃物為:架管17574.4米、扣件5690套、頂推460套、10cm接頭棒12個、收回租賃物過程中產生運輸費3600元、人工費4500元、餐飲費288元、礦泉水費108元、人工接送費720元、租賃塔吊費100元,合計9316元。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經原告統計,被告應賠償原告租賃物遺失、損壞賠償款418761.92元。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其租金,并對遺失、損壞的租賃物及原告收回部分租賃物產生的費用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鐵牛建筑公司辯稱,一、原告與被告鐵牛建筑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按該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理由一是租賃合同中的租用方(乙方)加蓋的是鐵牛建筑公司建聯項目部資料章,不是被告的印章,而是他人冒用被告的名義偽造的公司印章,加蓋在租賃合同上的應屬無效合同;二是租賃合同上乙方負責人處簽字的穆云勇,既沒有被告的授權,穆云勇也未出庭印證簽字系其本人所簽,因此不能證明租賃合同具有真實性;三是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也不構成表見代理;四是原告現要求被告按租賃合同履行義務,主觀上明顯具有惡意,原告具有與真實的承租人串通,惡意損害被告利益的表現。二、原告舉證的6張《建筑機具調撥貨碼單》不能證明向被告出租的架管是37190米、扣件是19000套、頂推是2900套、接頭棒是400個的事實。三、原告舉證的5張《收回租賃物的統計清單》不能證明原告收回的架管是17574.4米、扣件是5690套、頂推是460套、接頭捧是12個的事實。四、從原告租出的數量與收回的對比,丟失的數量已大于實際收回的數量,不符合常理。五、原告從派出所調取的證據來源不合法,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六、被告以同行業的《建筑設備周轉材料租賃合同》證明租金、遺失賠償的標準,違背了證據的關聯性。綜上理由,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部分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完全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葉新明辯稱,我與鐵牛公司確實簽訂了兩份協議書,但鋼管和扣件等材料不是我租賃的,是做勞務的穆云勇租賃的,并且租賃的數量我也不知道。這個工程是鐵牛公司做的,2017年7月我們被鐵牛公司清退出場,鐵牛公司也沒有給我付錢,我不應承擔責任。33#樓已修至五層、34#樓已完成基礎,后續是建聯公司另行找公司完成的。
被告穆云勇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工商公示信息;
證據2、《租賃合同》;證明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約定了原告出租設備的規格、數量、價格及遺失、損壞賠償標準等。
證據3、《香頌灣項目架管租賃規格明細表》《建筑機具調撥貨碼單》;證明被告租賃架管、扣件、頂推、接頭棒等數量。
證據4、《收回架管租賃規格明細表》《收回租賃物的統計清單》《租賃計算表》;證明原告在派出所民警見證下到被告施工現場自行收回設備數量及被告遺失的租賃物數量。原告收回部分租賃物的清理費為1678.92元。
證據5、說明一份、收條12張、發票6張;證明原告在收回租賃物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9316元。
證據6、香頌灣(架管)租賃計算表16張;證明被告自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欠付原告租金共計261764.17元。
證據7、合同協議書(部分)、趙風詢問筆錄;證明被告鐵牛建筑公司承建了香頌灣33#、34#號樓工程,支付民工勞務費70余萬元,穆云勇為該項目工地的管理人員。
證據8、《建筑設備周轉材料租賃合同》;證明原、被告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遺失物賠償標準客觀公正。
證據9、《項目目標管理責任書》《項目目標責任書管理條款》;證明葉新明與被告鐵牛建筑公司存在掛靠關系。
被告鐵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供證據:(2016)陜06民終132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有相關法律依據。
被告葉新明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被告鐵牛建筑公司承建了四川建聯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的“建聯·香頌灣”33#、34#樓工程,并成立了“建聯·香頌灣項目部”,因施工需要,被告鐵牛建筑公司向原告租用鋼管和扣件等建筑材料。2017年5月18日,原告萬眾勞務公司(甲方)與被告鐵牛建筑公司香頌灣項目部(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了鋼管、扣件、頂托等租賃物的規格及型號,同時約定:“第二條鋼管及扣件按一定的數量比例出租。第三條乙方租用材料最低不得低于一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租金,超過一個月的按實際租用天數計算租金。計算租金的數量及天數按甲乙雙方簽認的出貨清單為準。第四條乙方在甲方提貨時由乙方對租賃材料進行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驗收,經裝車即視為全部合格;乙方退還材料時由甲方負責驗收并辦理相關結算手續。第六條租金按月(實際日歷天)收取,乙方應于約定時間付清租賃費用。第八條……租賃物退還時,經雙方當面驗收,對發生遺失、損壞及保養不當等情況由乙方承擔賠償金、維修及保養費。賠償金的結算標準為:鋼管15元/米、扣件6.5元/套、頂托13元/套、T型螺絲1元/套、頂托螺母5元/顆、頂托底座5元/個。整理、維修及保養費結算標準:鋼管0.05元/米、扣件0.1元/套、頂托0.50元/套。第九條由乙方支付租賃材料上車費每噸15元,由乙方支付所還租賃材料的堆碼費每噸15元(代工人收),運輸由乙方自行承擔。第十條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的,從違約之日起應向甲方支付每月所欠租金總額5%的滯納金。第十一條租賃期間,不得轉租或轉讓給第三方;不得與其他出租方的材料或乙方自有材料混用;不得變賣或用作抵押等。第十二因乙方拖欠租賃費不交及出現本合同第十一條情形的,甲方可隨時收回出租材料,終止合同;乙方不得加以任何阻攔。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并由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第十七條租賃費支付(手寫注明):1米架管加1顆扣件每天租金如下:1月付0.008元/天、1季付0.009元/天、半年付0.01元/天、1年付0.11元/天、1年半付0.12元/天。第十八條甲方經辦人曾麗,乙方經辦人張賢德。”該合同乙方一欄加蓋了“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聯·香頌灣項目部資料章”印章,負責人一欄由穆云勇簽名。
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6月5日,原告出具六份《建筑機具調撥貨碼單》,調撥項目為鐵牛建筑香頌灣工地,調撥數量:其中鋼架管型號1.0計3300米、型號1.2計840米、型號1.5計3450米、型號2.0計1800米、型號2.5計2250米、型號2.8計4200米、型號3.0計900米、型號3.5計5600米、型號4.0計2000米、型號4.5計450米、型號5.0計4000米、型號6.0計8400米,合計37190米;扣件:十字卡17000套、接頭卡1500套、旋轉卡500套,合計19000套;頂推:型號27×500計2900套;10cm接頭棒400個。調撥項目經辦人簽名張賢德、王經友(僅6月5日簽名),公司經辦人簽名李軍。
2018年5月20日,由于雙方一直未辦理結算,被告也未退還原告租賃物,原告遂向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大石派出所報案。2018年5月21日至5月23日,原告在大石派出所兩名民警的見證下,對香頌灣工地上的鋼架管、扣件等進行了回收清理,并制作了收回架管租賃物規格明細表,內容載明:鋼架管型號1.0計1864米、型號1.2計861.6米、型號1.5計606米、型號2.0計922米、型號2.5計950米、型號2.8計884.8米、型號3.0計984米、型號3.5計1813米、型號4.0計1272米、型號4.5計342米、型號5.0計1045米、型號6.0計6030米,合計17574.4米;扣件:十字卡4889套、接頭卡600套、旋轉卡201套,合計5690套;頂推:型號27×500計460套;10cm接頭棒12個。同時備注:扣件缺絲釬、絲冒2003套、頂托缺底座16個。原告庫管員李剛軍在該表上簽名,大石派出所民警作為見證人在該表中簽名。
2018年8月,原告對被告鐵牛建筑公司香頌灣欠付租賃費的情況制作了計算表,自2017年5月起至2018年8月止共計欠付租金261764.17元,并由鐵牛建筑公司項目部經辦人曾麗或者韓雙簽字確認。還貨當日產生人工費4500元、運費3600元、餐飲費288元、礦泉水108元、人工接送費720元、租用塔吊100元。鋼管賠償294234元、扣件賠償86515元、頂托賠償31720元、接頭賠償2522元;鋼管清理878.72元、扣件清理569元、頂托清理230元、接頭清理1.2元、扣件缺件2003元、頂托缺底座80元。萬眾勞務公司及負責人劉建國在該表上蓋章簽字確認,鐵牛建筑公司由經辦人韓雙在該表上簽名。
同時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鐵牛建筑公司(甲方)與被告葉新明(乙方)簽訂《項目目標管理責任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采用項目經理經營管理責任制的形式委派乙方為“建聯·香頌灣33#、34#樓”工程項目的執行項目經理,以乙方為責任人組建項目部的形式全權對項目負責,并組建具有從業資格證的各級管理人員成立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項目的生產、安全、質量事宜,全面履行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同日雙方簽訂了《項目目標管理責任協議書專用條款》。
庭審中,被告葉新明陳述:與鐵牛建筑公司簽訂的項目目標管理責任協議書及專用條款屬實,“建聯·香頌灣33#、34#樓”工程是穆云勇、趙書義、劉明寬與我四人合伙承包,對外是由我負責。我們內部之間簽訂的有協議并約定了分工,穆云勇負責木工、鋼筋、混凝土、租賃,趙書義負責水電,其余分工記不清了。
2018年6月5日,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公安分局大石派出所對鐵牛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趙風進行了詢問,趙風陳述:鐵牛建筑公司在2016年與四川建聯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幾棟樓的承建合同,之后公司副總馬汝連以公司名義與葉新明簽訂了香頌灣33#、34#樓的工程合同,并將鐵牛建筑公司與建聯公司其他幾棟樓的承建工程也轉包給了葉新明。之后工程由葉新明負責具體施工,我公司派駐現場負責人作為項目經理,主管技術。葉新明承包工程后做到2017年7月,由于資金斷鏈,無力再承建香頌灣33#、34#樓工程,之后葉新明多次帶著民工到我公司索要工資,經廣元市利州區(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協調,我公司出資70余萬元已將民工工資全部解決。這次穆云勇與其他工人來索要工資,我才知道穆云勇是跟著葉新明做工程的。對葉新明租賃的設備,我是聽劉建國說葉新明租賃了他公司的架管、扣件等,我勸劉建國盡快拉走其公司的設備,盡量減少損失。對穆云勇與萬眾勞務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上加蓋的“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聯·香頌灣項目部資料章”印章,我公司從來都不知道有這枚印章。
另查明,本院受理的(2018)川0802民初4639號原告張志龍訴被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元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張志龍與本案被告葉新明達成的付款協議中也加蓋了“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聯·香頌灣項目部資料章”這枚印章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四川西南萬眾國際勞務有限公司租賃費108059.82元,支付因回收清理設備產生的人工費5220元、運費3700元、清理保養費1678.92元,賠償租賃物損失417074元,合計535732.74元;
二、駁回原告四川西南萬眾國際勞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49元,由被告四川省鐵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俊
人民陪審員王治平
人民陪審員劉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玥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