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溪海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保證金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浪、被告委托代理人葉志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玉溪海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贛1102民初1713號
判決日期:2019-12-16
法院: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玉溪海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2月原告以被告的名義欲投標“玉溪復烤及倉儲項目-場地平整排水系統三期工程(玉溪)”項目。為此,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匯款80萬元給被告賬上,通過被告再匯給招投標代理公司作為投標保證金。后因該項目沒有中標,招投標代理公司遂將該投標保證金退回給了被告。但被告收到80萬元保證金后,卻只退回50萬元給原告,尚有30萬元遲遲不肯退回。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投標保證金30萬元及利息9萬元(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之日,之后的利息計算至被告償還完畢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本案屬于債權的請求權,被告在2012年3月2日返還50萬元之后,原告在兩年內未提起訴訟,故原告的訴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懇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原告欲以被告的名義投標“玉溪復烤及倉儲項目-場地平整排水系統三期工程(玉溪)項目”,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被告匯款80萬元作為投標保證金,而后被告將該80萬元匯款給昆明華昆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后因上述工程項目未能中標,昆明華昆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遂將上述80萬元投標保證金返還給了被告。但此后,被告僅向原告返還了50萬元,尚有30萬元至今未予返還。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而訴至法院。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被告企業信息等證據一組,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2、中國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證明原告匯款給被告80萬元,回單上注明了“保證金”;
3、興業銀行單位匯款委托書一份,證明招標代理公司退還給被告80萬元的事實;
4、中國銀行玉溪市鳳凰路支行匯兌來賬憑證一份,證明被告在2012年3月2日退還了50萬元給原告,尚欠30萬元投標保證金未退還
判決結果
被告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玉溪海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返還人民幣30萬元,并支付從2012年2月21日至上述30萬元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50元,由被告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慶京
人民陪審員錢進
人民陪審員汪秋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磊
判決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