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席物資有限公司與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守慧、陳元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蘇0111民初2495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民事調解書調解如下:一、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守慧、陳元俊欠原告南京首席物資有限公司貨款及利息合計100萬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給付10萬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給付50萬元,余款40萬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守慧、陳元俊未按期足額支付,原告南京首席物資有限公司有權就下欠貨款本息申請強制執行;本案案件受理費15820元減半收取7910元,由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守慧、陳元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守慧、陳元俊于2021年5月15日前給付原告)。因被執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守慧、陳元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南京首席物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中,本院經依法查詢,被執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車輛權屬登記,無大額銀行存款;被執行人張守慧名下無房產權屬登記,無大額銀行存款,本院已查封其車牌號為皖M×××××的北京現代牌汽車,因該車輛下落不明,故暫無法處置;被執行人陳元俊名下無大額銀行存款,本院已查封其車牌號為皖M×××××的奧迪牌汽車,因該車輛下落不明,故暫無法處置。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陳元俊名下位于滁州市(泰鑫現代城西區)××室的不動產,因該不動產上設有大額抵押且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拍賣所需必要的協助工作,故暫無法處置上述不動產。此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本案尚未執行到位標的1007910元。現申請執行人對(2020)蘇0111執3213號一案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張守慧、陳元俊、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并對張守慧、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元俊發出限制消費令
申請執行人南京首席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守慧、陳元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11執3213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情況、風險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委托調查材料、委托執行材料、談話筆錄、執行筆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蘇0111民初2495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盛寶霞
審判員馬亮
審判員鄭紅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韓茜茜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