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松林線路有限公司(原撫松縣松江河松林線路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國航空港建設第八工程隊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2016年4月28日由審判員閆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松林線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景仁到庭參加訴訟,中國航空港建設第八工程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松林線路有限公司訴稱,2006年5月28日與被告在原告處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期自2006年6月20日前完成東道肩p164以北所承擔路段的路基等工程,2006年7月10日前完成所分配的其它項目工程,工程款為102053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如期完成工程。被告當時支付工程款518127.54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給付工程款400000.00元,剩余工程款102402.46元至今未給付,現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