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漢平與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漢平、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瑞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漢平與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781民初7091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漢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張漢平工程款6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20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按同期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請求訴訟費由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份,張漢平承建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在青州市經濟開發區的跨高速大橋的部分打清空、灌樁工程,工程地點在“臨沂市政集團濟青高鐵北站周邊道路建設工程七工區”附近,該工程是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叢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處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張漢平承建后于2018年2月1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總工程款為115200元。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諾完工后3個月內付清工程款,但至今僅支付50000元,余款65200元至今未付。為保護原告張漢平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原告的事實與理由。1、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2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承建青州市跨G25長深高速立交橋,茅津河中橋樁基成孔工程,合同對工程數量、單位進場時間、工期、工程質量、結算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約定。后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開始施工,至2018年2月28日完工。但雙方至今未進行結算,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先后支付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工程款286000元,尚欠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工程款數額未最終確定。2、原告自認“承建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在青州市經濟開發區跨高速大橋的部分打清空、灌樁工程,工程地點在“臨沂市政集團濟青高鐵北站周邊道路建設工程七工區”附近,該工程是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叢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處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因此原告與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至于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拖欠多少與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無關。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2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12日,被告恒建公司與被告誠成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被告誠成公司承建青州市跨G25長深高速立交橋,茅津河中橋樁基成孔工程,合同內容對工程數量、單位進場時間、工期、工程質量、結算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簽訂合同后,被告誠成公司開始施工,至2018年2月28日完工,后驗收合格。但被告誠成公司與恒建公司尚未進行最終結算,但經被告恒建公司單方結算,并有二被告公司之間的收據、賬單加以佐證,被告恒建公司欠付被告誠成公司工程款52000元。2017年12月份,原告承建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在青州市經濟開發區的跨高速大橋的部分打清空、灌樁工程,工程地點在“臨沂市政集團濟青高鐵北站周邊道路建設工程七工區”附近,即被告所述的“青州市跨G25長深高速立交橋,茅津河中橋樁基成孔工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張漢平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2020年11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漢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張漢平負擔167元,被告濟南市誠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學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宋萍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