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郭超、王鳳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扣押被申請人王鳳華駕駛的濰坊2634530電動車一輛、郭超駕駛的魯V×××××汽車一輛
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781財保59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扣押被申請人王鳳華駕駛的濰坊2634530電動車一輛、郭超駕駛的魯V×××××汽車一輛,扣押期限自2021年1月13日開始。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請費55元,由申請人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建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孝福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