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以玉福檢刑訴〔2019〕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弄衍春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員陳惠超出庭參加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寧學勇、寧云、寧光亮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903刑初108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出資共占股85%,租賃玉林市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叉江口的農田;被告人陳劍、寧道坤等人提供勞力提成15%,在農田里進行采砂作業,造成10.29畝基本農田重度破壞。陳劍于2019年4月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寧然、寧光亮、寧道坤于2019年5月1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相應的證據,并認為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寧道坤、陳劍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寧云、寧學勇有坦白情節。建議以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寧云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至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寧學勇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至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寧然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至八千元;判處被告人寧光亮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至八千元;判處被告人寧道坤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七千元;判處被告人陳劍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七千元。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實施非法采砂而占用土地總面積為23.1015畝(1.5401公頃),其中占用耕地面積為17.103畝(1.1402公頃),在所占用的耕地進行采砂作用,破壞耕作層破壞均超過20公分,耕地破壞損毀程度為重度破壞。目前,寧云等人毀壞的田地雖然初步平整并種植香蕉,但沒有達到復墾水某的標準。要求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1.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土地復墾投資估算費用436500元;2.承擔連帶責任支付鑒定費、測繪費、公告費合計130784元;3.在《玉林日報》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被告人寧云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陳某3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認為其已進行了部分恢復,同意繼續恢復。
辯護人暨公益訴訟代理人陳某3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寧云有坦白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受到相關部門阻止后已停止破壞且主動恢復,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寧云從輕處罰;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辯稱1.復墾投資估算費用只是初步方案,沒有實際發生;2.復墾投資估算費用過高;3.被告人行為沒有損害公共利益,不需要登報賠禮道歉。
被告人寧學勇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梁某3、陳某4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認為復墾費用、鑒定費等過高,請求法院判令由其進行恢復。
辯護人暨公益訴訟代理人陳某4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寧學勇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寧學勇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辯稱1.被告人是在征得農戶的同意才抽砂的;2.涉嫌的面積是10.29畝,起訴人要求復墾面積17.103畝證據不足;3.復墾報告是起訴人單方面委托,鑒定結論不具備客觀性;4.復墾投資估算費用只是初步方案,沒有實際發生。請求駁回起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寧然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吳某傳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認為復墾費用、鑒定費等過高,請求法院判令由其進行恢復。
辯護人暨公益訴訟代理人吳某傳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寧然是從犯,有自首情節,且已自行復墾,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寧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辯稱1.涉嫌的面積是0.6858公頃,且被告人已經復墾;2.復墾報告是起訴人單方面委托,鑒定結論不具備客觀性;3.被告人是在征得農戶的同意才抽砂的;4.沒有損害公共利益,不需要道歉。
被告人寧光亮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梁某3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表示愿意進行復墾。辯護人何丹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寧光亮是從犯,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請求在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幅度內對被告人寧光亮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寧道坤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梁某3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表示愿意進行復墾。辯護人顧俏紅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寧道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請求對被告人寧道坤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劍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梁某3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表示愿意進行復墾。辯護人梁某3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陳劍是從犯、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在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九個月幅度內對被告人陳劍量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間,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出資租賃位于玉林市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叉江口的農田,在未辦理土地征占使用審批手續及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土地上進行采砂,由寧云、寧學勇、寧道坤和陳劍在現場作業。出資租賃農田的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占股85%,在現場實施采砂的陳劍、寧道坤、寧云、寧學勇占股15%。經鑒定,陳劍、寧道坤、寧云、寧學勇采砂造成10.29畝基本農田(標記為地塊三)重度破壞。案發后,2019年4月4日,陳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5月1日,寧云、寧學勇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5月13日,寧然、寧光亮、寧道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審訊,上述人員均如實供述其參與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陳劍、寧道坤合伙非法采砂損毀土地的行為破壞了生態資源,損害了公共利益,至今未完全恢復。2019年9月,廣西海林地質勘查有限公司作出《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報告認定地塊二內的6.816畝(0.4544公頃)水某已平整,田塊坡度小于3°,耕作層土層厚度大于15㎝,已種植香蕉,排灌條件與附近水某基本一致,但未設置有防洪措施,還需增加防洪措施才能達到復墾水某的標準;地塊三內的10.29畝(0.6858公頃)水某僅進行了初步平整,仍有9.333畝(0.6222公頃)的區域為凹陷區,無法自然排水,并在低洼處形成了三個積水坑,損毀方式主要為挖損破壞。地塊二、地塊三按水某的標準進行土地復墾,土地復墾項目的估算投資總額為436500元。共用去測繪費15445元、損毀鑒定技術服務費45000元、鑒定技術服務費70000元。2019年8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刊登擬提起公益訴訟的公告,用去公告費334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案件來源系2018年12月7日玉林市福綿區成均鎮政府工作人員報案,同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戶籍證明證實,六名被告人案發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六名被告人到案時間及經過。
4.現場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證實,陳劍對其抽砂農田的現場進行了指認(標記為地塊二、地塊三);寧云對其抽砂農田的現場進行了指認(標記為地塊三);寧學勇對其抽砂農田的現場進行了指認(標記為地塊三);寧然對其抽砂農田的現場進行了指認(標記為地塊三);寧光亮對其抽砂農田的現場進行了指認(標記為地塊三);寧道坤對其抽砂農田的現場進行了指認(標記為地塊三)。
5.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現場照片證實,玉林市公安局福綿分局于2019年4月29日對成均鎮古城村車陂江某江垌被非法占用農用地(按照河道自北向南標記為地塊一、地塊二、地塊三、地塊四)進行勘察并對現場拍照固定的情況。
6.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和指認照片證實,2019年1月3日,偵查人員依法從寧然住處扣押記事本八本。
7.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2014年、2018年航拍影像示意圖證實,古城村采沙場2014年、2018年黃線范圍內外和紅線范圍內外占用的土地情況。
8.制止抽砂現場照片證實,2017年12月8日,成均鎮政府對寧云等人抽砂行為進行制止,寧云、寧然、寧光亮、寧道坤和陳劍在場。
9.《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壞損毀鑒定委托協議書》、玉林市國土資源規劃測繪信息院《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壞損毀鑒定報告》、證明、廣西增值稅普通發票證實,采沙場占用土地總面積為2.9470公頃,占耕地面積為2.4620公頃,合36.91畝,共有四個采沙坑,分為四個地塊(標記為地塊一、地塊二、地塊三、地塊四),其中地塊一總面積為1.1003公頃,占用耕地面積為1.0305公頃,其中基本農田面積為1.0182公頃、合15.27畝;地塊二總面積為0.8543公頃,占用耕地面積為0.4544公頃,其中基本農田面積為0.4543公頃;地塊三總面積為0.6858公頃,占用耕地面積為0.6858公頃,均為基本農田、合10.29畝;地塊四總面積為0.3066公頃,占用耕地面積為0.2914公頃,其中基本農田面積為0.2914公頃、合4.37畝。四個地塊耕地的破壞損毀程度均為重度破壞。用去測繪費15445元、損毀鑒定技術服務費45000元。
10.審查意見證實,玉林市耕地破壞損毀鑒定評審委員會對玉林市國土資源局福綿分局對《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壞損毀鑒定報告》的申請予以審查通過。
11.廣西海林地質勘查有限公司出具的《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關于“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土地復墾”的情況說明》及《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編制工作協議書》證實,2019年9月,廣西海林地質勘查有限公司對位于成均鎮古城村車陂江邊江垌叉江口河段附近的福綿區成均鎮古城村采沙場地塊二、地塊三作出復墾方案,認為地塊二、地塊三總面積為1.5401公頃(23.1015畝),其中其他草地和河流水面共計0.3999公頃已自然恢復,剩余1.1402公頃的水某采沙場責任人雖然已采取工程措施進行恢復,但未能達到復墾水某的土地質量標準,后續還需采取相應的措施對其進行復墾。地塊二內的0.4544公頃水某已平整,田塊坡度小于3°,耕作層土層厚度大于15㎝,已種植香蕉,排灌條件與附近水某基本一致,但未設置有防洪措施;地塊三內的0.6858公頃水某僅進行了初步平整,仍有0.6222公頃的區域為凹陷區,無法自然排水,并在低洼處形成了三個積水坑,損毀方式主要為挖損破壞。土地復墾方向確定為水某,土地復墾項目的估算投資總額為43.65萬元,單位面積投資為4.24萬元/畝。用去報告編制費用為70000元。
12.《檢察日報》及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證實,2019年8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刊登擬提起公益訴訟的公告,公告費334元。
13.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1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平常是開后驅動車幫建房的村民運沙。2018年3、4月間,其聽到其家附近的古城村江某傳來柴油機發出的轟鳴聲,憑經驗知道是有人開始抽沙。這個抽沙場開工沒多久,其就開始到這個抽沙場運沙。抽沙場有一臺抽沙機,一臺抽水機,四個人做工,一個叫寧云,負責裝車和收錢;一個叫“火箭”,專門下水抽沙;一個叫“叔地”,和“火箭”下水抽沙;另一個也是姓寧的,負責裝車。抽沙場到2018年10月就停工了。抽沙的地方原來是旱地,種有甘蔗。其辨認出陳劍是“火箭”、寧學勇和寧云是負責裝車的人。
(2)證人寧某1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平常是開后驅動小貨車幫建房的村民運沙。成某古城村小江口有兩個抽沙場,一個是寧云的,一個是“十三五”的。其去過寧云的沙場運沙。2017年寧云開始抽沙,寧云的沙場除了寧云外還有三個人,寧云負責收錢和裝沙。沙場有一臺抽水機和一臺抽沙機。平時還有一臺勾機在挖泥,先是勾掉田里的泥,約1、2米厚就到砂子層,砂子層約有2米多厚,抽完沙又把原來勾出的泥土填回去弄平。抽沙場到2018年10月就停工了。抽沙的地方原來是旱地,種有甘蔗,長不高。其辨認出,陳劍是在寧云砂場負責沖洗砂子的人、寧云是負責收錢的人。
(3)證人梁某1證言證實,寧云是其外甥,2018年下半年,寧云叫其開小勾機到一個沙場,把他們挖出來的泥土填回抽完沙的窩里。
(4)證人陳某2證言、辨認筆錄和照片證實,其平常是開后驅動小貨車幫人拉貨。2018年8月,其在后驅動小貨車微信群里看到,位于成均鎮古城村與福綿鎮中坡村交界附近的農田有人抽沙賣的信息,其就去那里運沙給建房的村民。那里有兩個抽沙場,一個是“寧老板”的,一個是“黑六”的。兩個抽沙場其都去過運沙。2018年10月,兩個抽沙場都停工了。其辨認出,寧云是“寧老板”。
(5)證人鄧某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3、4月份之后,寧云、寧然、寧學勇、寧光亮合伙在成均鎮古城村叉江口處采砂,請“火箭”幫助抽砂。其辨認出,陳劍是“火箭”。
(6)證人黎某(成某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工作人員)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12月,其和國土局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寧云、寧然、寧光亮、寧學勇合伙在成均鎮古城村車某邊江垌的農田里抽沙。政府多次到現場進行調查處理,但寧云等人用逃跑躲避的方式不配合調查。2018年10月12日,梁某2副鎮長帶隊到現場進行處置時,被寧云言語威脅。其在工作調查中發現在標記為地塊二、地塊三的抽砂現場均見過寧云及工作人員。其辨認出,寧云是指揮抽砂的人。
證人周某1(成某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工作人員)證言證實與上述內容一致。其辨認出寧云是非法抽砂的人。
(7)證人梁某2(成某副鎮長)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開始,政府多次接到舉報在成某古城村邊江垌的農田里有人抽沙。被破壞的農田大概有60畝,其中被寧云、寧然、寧光亮、寧學勇抽沙破壞的約有27畝。政府多次到現場進行調查處理,但寧云等人用逃跑躲避的方式不配合調查。2018年10月12日,其帶隊到現場進行處置時,被寧云言語威脅。其在調查工作中發現,寧云及其工作人員均在標記為地塊二、地塊三的農田進行抽砂。其辨認出寧云。
(8)證人寧某2(古某)證言證實,其在古城村江某垌有兩塊耕地共1.04畝,之前租給別人種植中藥后由黃某租來種植甘蔗。2018年年初,黃某將地轉租給寧云等人。寧云、寧然、寧學勇問其是否愿意賣地讓他們抽砂,其同意。因還沒抽到其的田地,寧云等人沒有和其談到賣地價格。其去過寧云等人在邊江垌的抽砂場運過砂。
(9)證人寧某3(古某)證言證實,邊江垌也叫小江口。其在那里有四塊地共1畝。之前租給別人種植甘蔗。2017年2月左右,“云字”說要租其家靠江某的地用來抽砂。其把靠近江某的兩塊地共0.29畝租給“云字”。
(10)證人寧某4(古某)證言證實,其家在小江口有兩畝多的田地,之前租給黃某種甘蔗,后來寧學勇在田地里抽沙,每畝補助三萬元。2018年,其從寧學勇手上領了一畝多田地的抽沙補助款。
(11)證人周某2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9年正月,寧光亮和寧學勇來到其家,告訴其他們因為和寧云抽砂,現在公安機關要抓他們。他們住了三天就走了。其辨認出,寧光亮、寧學勇。
(12)證人寧某5(古某)證言證實,2018年6月,其把位于古城村車陂江的0.32畝水某租給寧學勇和寧云抽砂。
(13)證人寧某6(古某)證言證實,其在車陂江某江垌有0.5畝水某,之前租給別人種植甘蔗。2018年5月,寧云租來抽砂用,租期十年,答應租期到后恢復原狀。
1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寧云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和寧然、寧光亮、寧學勇租用古城村江某的農田打算種植香蕉,在挖土過程中發現農田下面有沙子,就決定先抽沙子賣掉再填土種植香蕉。請了“火箭”和寧道坤來幫抽砂。“大弟”開勾機勾表土。2018年10月被政府人員制止沙場就停工了。在其沙場附近還有寧某7等人的幾個抽沙點。其辨認出,陳劍(“火箭”)、寧道坤。
(2)被告人寧學勇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間,其和寧云、寧然、寧光亮每人出資2萬元,租用古城村十三隊村民的農田進行抽砂。陳劍和寧道坤是工人,同時其和寧云也在沙場做工。先是叫“大弟”把農田上面的泥土勾掉,看到沙子層后把水抽到田里,由陳劍和寧道坤把沙抽到沙架上,其負責鏟車,寧云負責裝車和收錢,寧然負責管數。每賣掉一車現場做工的四個人每人分得10元,利潤再由其和寧云、寧然、寧光亮均分。2018年6月開始,工錢按賣砂款的15%抽成再由其和寧云、陳劍、寧道坤四人平分,另外85%扣除成本歸其和寧然、寧云、寧光亮四個老板所有。
(3)被告人寧然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下半年,其和寧云、寧光亮、寧學勇租的農田打算種香蕉,在挖土過程中,發現有沙子,就決定抽沙賣。其負責記賬管錢,寧光亮負責租地,寧云和寧學勇負責在現場裝車,“火箭”和寧道坤負責抽沙。2018年10月就停工了。現場做工的寧云、寧學勇、“火箭”和寧道坤抽成賣沙款的15%作為工錢,余下85%寧云交給其匯總管理。其把數目登記在一個記事本上,已被公安機關查扣。其辨認出,寧云、寧學勇、寧光亮、寧道坤、陳劍(“火箭”)。
(4)被告人寧光亮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7、8月間,寧云、寧然、寧學勇在挖土時發現古城村的農田里有沙子,其和寧云、寧然、寧學勇就決定租地進行抽沙賣。其和寧云等人租了寧某8、寧某4的田地。購買到設備后開始抽砂。沙場由寧云、寧學勇、寧然管理,請了“火箭”和寧道坤來做工,其很少到抽沙的工地。2018年10月就停工了。其間,政府來查過多次。2017年12月,政府來查處時,其和寧云、寧然、“火箭”等人也在現場。之后,寧然給其4500元分成。其辨認出,陳劍(“火箭”)、寧道坤、寧學勇、寧云、寧然。
(5)被告人寧道坤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1月間,其幫寧云在成某古城村叉江旁的農田里抽沙,在沙場做工的人員有其和“火箭”、寧云、寧學勇。沙場的老板是寧云、寧學勇、寧然和寧光亮。其和“火箭”負責抽沙,寧云和寧學勇負責裝沙,寧云還負責收錢。剛開始工錢是按每車沙10元支付,后來按賣沙款的15%作為勞務費由其和“火箭”、寧云、寧學勇四人平分。其辨認出,陳劍(“火箭”)、寧學勇、寧云、寧然、寧光亮。
(6)被告人陳劍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間,其和寧云、寧學勇、表叔“曹某”在位于的農田采砂。沙場的老板是寧然、寧云、寧學勇、寧光亮。先是由勾機勾掉農田上1米左右深的泥土,然后挖坑放抽砂機船進去,其和表叔“曹某”負責從農田里抽砂上砂架,寧云、寧學勇負責裝砂,賣砂錢是寧云收。在現場作業的其和寧云、寧學勇、表叔“曹某”四人抽成賣砂款的15%作為勞務費,另外85%抽成歸寧然、寧云、寧學勇、寧光亮沙場的四個老板。2017年12月,成均鎮政府執法隊來制止過抽砂,并搗毀機器。過了一段時間,寧云通知繼續抽砂,期間斷斷續續,一直到2018年10月。在砂場附近的還有“熟送五”“十二”等人的抽砂點。其辨認出,寧道坤是表叔“曹某”、寧云是抽砂的老板。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能夠相互印證,且證據來源合法,足以認定。
審理期間,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通過家屬主動向本院各繳納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寧道坤、陳劍通過家屬主動向本院各繳納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寧云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寧學勇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寧然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寧光亮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寧道坤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陳劍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共同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繳納土地復墾修復費用四十三萬六千五百元,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八、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共同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支付測繪、鑒定、公告共計費用十三萬零七百七十九元。
九、被告人寧云、寧學勇、寧然、寧光亮、寧道坤、陳劍各自在《玉林日報》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內容經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
上述判決第七、八、九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完畢。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合議庭
審判長唐偉貞
人民陪審員陳偉堅
人民陪審員陳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蘇曉慧
書記員藍燕萍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