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鎮江市四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小立、楊錦秋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萍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忠仁、被告陳小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錦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鎮江市四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陳小立、楊錦秋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191民初2738號
判決日期:2020-02-21
法院: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訴請: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歸還截止2017年1月26日借款本息合計人民幣1648964.5元,并給付從2017年1月27日起以本金15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的利息,直至還清止;2、判令原告對被告名下位于鎮江屋享有抵押權、優先受償權;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鎮江新區金港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港小貸公司)與二被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本金176萬元及利息、復利,罰金、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它應付費用;抵押物為二被告所擁有的位于鎮江產;擔保期限為36個月,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2015年12月30日,鎮江新區金港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二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100萬元;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二被告出具借據一份。同曰鎮江新區金港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又與二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50萬元;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二被告出具借據一份。2013年12月16日,二被告將位于鎮江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債權數額為176萬元,房屋他項權利人為鎮江新區金港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2017年1月26日,鎮江新區金港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原告債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原告受讓鎮江新區金港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月26日對二被告的借款本息合計1648964.5元。2017年2月10日,鎮江新區金港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通知二被告上述債權轉讓的事實。原告向二被告主張還款無果,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陳小立辯稱:事實無異議。
被告楊錦秋未答辯,也未提交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陳小立、楊錦秋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11日,被告陳小立、楊錦秋與案外人金港小貸公司簽訂最高額抵(質)押合同,約定被告陳小立、楊錦秋將其擁有的位于鎮江屋作為擔保抵(質)押物抵(質)押給金港小貸公司,期限36個月,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權利價值176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約定,貸款方將主債務轉讓第三人的,被告陳小立、楊錦秋仍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5年12月30日,被告陳小立、楊錦秋與金港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2015年個借字第1230號),約定金港小貸公司向被告陳小立、楊錦秋發放貸款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嗣后,金港小貸公司依約向被告陳小立、楊錦秋發放了貸款50萬元。同日,被告陳小立、楊錦秋與金港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2015年個借字第1230-1號),約定金港小貸公司向被告陳小立、楊錦秋發放貸款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嗣后,金港小貸公司依約向被告陳小立、楊錦秋發放了貸款100萬元。兩份借款合同均約定,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2017年1月26日,金港小貸公司與原告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約定:金港小貸公司將被告陳小立、楊錦秋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給原告,賬目金額1648964.5元。2017年2月10日,金港小貸公司向被告陳小立發送《債權轉讓通知書》,載明:我公司對你方所擁有的借款合同(合同文號:2015年個借字第1230-1號、2015年個借字第1230號)合同債權總額的100%依法轉讓給原告,以此轉讓債權相關的其他權利也一并轉讓。請自接到該債權轉讓通知書后應向原告履行全部義務。被告陳小立在《債權轉讓通知書回執》上簽字確認對通知內容無異議。2019年8月1日,金港小貸公司又通過油郵寄的方式向被告寄送上訴《債權轉讓通知書》,被告楊錦秋于2019年8月1日簽收后未提出異議。
嗣后,原告要求被告陳小立、楊錦秋承擔還款責任未果,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小立、楊錦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鎮江市四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1648964.5元和逾期利息478000元(2019年9月1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以1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
二、被告陳小立、楊錦秋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項債務,原告鎮江市四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陳小立、楊錦秋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鎮江屋在176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908元,由被告陳小立、楊錦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陳萍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孫程
判決日期
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