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振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財產予以保全,保全限額人民幣46萬元。申請人提供保單保函作為擔保
周振權與江蘇久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莊波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706財保5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江蘇久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莊波名下銀行存款46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2820元,已由申請人周振權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張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睿
書記員駱春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