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上發偉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上發偉業公司)與被告上海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景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上發偉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愛兵、被告上海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新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上發偉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709民初635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京上發偉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家具款3975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3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家具銷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購置一批家具,具體內容為:包工包料,家具總造價為合計人民幣1347500元,共55戶,每戶24500元。雙方約定,每批貨到現場時需付貨款的75%,在安裝全部完工驗收后,甲方應向乙方付款總價的95%,剩余5%貨款為質保金,一年后付清。截止到2017年12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所有全部家具安裝到位,被告除給付部分貨款外,尚欠原告397500元。雙方經多次交涉未果,原告于2019年7月起訴至法院后撤訴。但撤訴后被告至今依舊沒有履行支付義務,原告再次起訴,請法院判如所請。
上海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起訴意見,按合同約定每批貨到現場后支付75%,安裝完畢后支付85%,驗收合格后支付95%,剩余5%為質保金,滿兩年后付清,目前為止原告沒有通過驗收的情況下不符合驗收的條件,第二,原告主張的款項雙方合同約定的款項為供貨及安裝,而事實上原告僅進行了供貨并沒有安裝,并且供貨中洗手臺的鏡子沒有供貨,所以原告主張的款項有誤。并且因為該項目的業主至今沒有對項目進行驗收及結算,上海景泰項目被告已起訴了業主,但案件目前還沒有審理結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31日,原告北京上發偉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上海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在張家口市崇禮區簽訂《家具銷售合同》。項目名稱為張家口富龍度假山莊33#-34#樓,被告購買原告公司家具,共55戶,每戶24500元,合計1347500元(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只負責家具的制作,及運送至現場,不負責現場安裝及擺放。如在安裝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壞由甲方負責。合同簽訂日起三日內甲方需向乙方預交工程款人民幣10萬元。每批貨到現場時需付貨款的75%,在安裝全部完工后,甲方向乙方付總價的85%。驗收后甲方應向乙方付到總價的95%,剩余貨款5%作為質保金,滿兩年后付清。《上發偉業供貨情況》中載明“鏡子從合同中扣除,其余材料已供齊”,有被告上海景泰公司工作人員簽字,其中洗手臺帶鏡子單價是1000元,55套共計55000元,原告稱其訂購的鏡子每面100元。該度假山莊33、34棟樓的住戶現已入住使用。被告已給付原告95萬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舉證質證、本庭認證的家具銷售合同、供貨明細單、富龍小區業主33、34棟樓住戶已經使用的視頻2份及庭審筆錄在卷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上發偉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324900元。
如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631元,由被告上海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087元,原告北京上發偉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閆潔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趙鵬飛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