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6195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08月18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476724.59元和利息,以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91執4846號
判決日期:2021-01-23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成都市高新區房產,現暫無處置條件。除此之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線索。本院已對本案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鑒于本案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擬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告知書》,其在收到后7日內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也未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執行(2019)川0191民初16195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廣宇
審判員何建
審判員李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郭茂松
判決日期
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