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藝生態公司”)與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和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張莎莎,被告旭和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蒲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91民初16194號
判決日期:2020-10-15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錦藝生態公司向本院提出并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含質保金)285169.42元及違約金(其中:46239.02元自2016年8月2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一計算;179197.8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一計算;59732.60元從2019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一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維權支付的律師費20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簽訂《雨污水管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雨污水管網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雙方于2017年1月12日簽訂《繽紛年華總坪(審注:總平)雨污水管網工程結算書》,確認最終結算費用共計1194652.00元,質保金共計59732.60元。被告先后向原告付款909482.58元,至今尚欠工程款(含質保金)285169.42元。綜上,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本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旭和祥公司辯稱,對工程欠款(含質保金)285169.42元無異議,愿意支付,但不愿意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雖然合同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根據我方公司的狀況,沒有支付能力。
經審理查明,四川省錦藝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藝生態公司”)
2015年6月10日的《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九)》載明,錦藝生態公司中標了“繽紛·年華”總平管網工程。
2015年8月19日,錦藝生態公司(乙方)與旭和祥公司(甲方)簽訂《雨污水管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繽紛年華-工程-2015-013),約定由錦藝生態公司就繽紛年華總平雨污水管網工程進行施工。合同第6.1條約定,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總價包干(包工包料),包干總價1150000元。合同第6.4.2條約定,按進度付款,本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80%,工程結算完成且錦藝生態公司提交合格竣工資料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結算總價的5%作為質保金,待兩年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后無息支付。合同第6.4.3條約定,質保期兩年自旭和祥公司驗收合格交房移交物管之日且錦藝生態公司提交全套竣工資料起算,質保期滿錦藝生態公司應取得旭和祥公司或旭和祥公司指定的物業公司簽字確認的手續,錦藝生態公司可辦理退款手續。合同第8.11條約定,旭和祥公司應按本合同規定向錦藝生態公司支付款項,超過15日后,每逾期一天,應承擔合同總額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2016年7月18日,錦藝生態公司向旭和祥公司移交繽紛年華總平雨污水管網工程并簽署《物業移交單》,載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
2016年12月,錦藝生態公司與旭和祥公司加蓋公司鮮章對《繽紛年華總坪(審注:總平)雨污水管網工程結算清單》予以確認,該結算清單載明,案涉工程合同包干總價加上合同外簽證費用,總計結算費用為1194652.00元,質保金為5%即59732.60元,質保期2年,即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2017年1月12日,錦藝生態公司與旭和祥公司再次加蓋公章形成《建設工程結算書》,確認繽紛年華總坪(審注:總平)雨污水管網施工工程造價1194652元。
2019年10月30日,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向旭和祥公司員工洪曉蓉發送對賬單,并陳述“麻煩你把質保金退款申請表發給我一下”,洪曉蓉于當日向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發送《質保期申領流程》文件。2019年11月4日,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向旭和祥公司員工洪曉蓉發送《請款申請》。
審理中,錦藝生態公司出示了一份《繽紛年華對賬單》的照片,該對賬單照片載明:繽紛年華小區總平景觀綠化工程結算金額5226588.01元,繽紛年華總平雨污水管網工程結算金額1194652.00元,投標保證金50000元,履約保證金50000元,已開票6421240.04元,已收款5767748元,未付金額753497.01元。同時,李萬霞(旭和祥公司財務人員)于2019年11月4日在該對賬單上書寫“錦藝:景觀綠化,發票已按結算金額開具(5226588.01元),累計已支付4858265.42元,未付工程款368322.59元。管網工程,發票已按結算金額開具(1194652.00元),累計已支付909482.58元,未付工程款285169.42元。未付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100000元。綜上累計未付款753492.01元”。旭和祥公司對該對賬單照片予以認可。
另查明,為解決本案糾紛,錦藝生態公司與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書》,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錦藝生態公司為此支出律師費20000元。
再查明,錦藝生態公司就案涉糾紛提起訴訟財產保全,為此,錦藝生態公司向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支出保險費800元,同時支出保全費2181元。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雨污水管網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結算書》《繽紛年華總坪(審注:總平)雨污水管網工程結算清單》《繽紛年華對賬單》《委托代理合同書》、微信聊天記錄、四川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單復印件、四川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預收)復印件、部分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質保金)285169.42元及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自2016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517.42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一計算;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9197.80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一計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9732.6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一計算;
二、駁回原告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141元、保全費2181元,由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賀姝
判決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