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藝生態公司”)與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和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張莎莎,被告旭和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蒲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91民初16195號
判決日期:2020-10-15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錦藝生態公司向本院提出并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質保金)368322.59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2019年11月19日起以368322.59元為基數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支付的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從2016年8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維權支付的律師費30000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事實及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簽訂《繽紛年華小區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繽紛年華小區”總平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包干總價為4750000元。原告另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履約保證金(其中50000元為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招標文件約定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工程竣工后,雙方于2017年4月15日簽訂了《繽紛年華小區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結算書》,確認最終結算費用共計5226588.01元,質保金共計368322.59元,其中硬景工程質保金為207832.81元,質保期至2018年7月14日止,軟景工程喬木質保金為98678.55元,質保期至2018年7月14日止,軟景工程灌木、草坪質保金61811.23元,質保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858265.42元,未付工程款(質保金)368322.59元,未退還履約保證金100000元。綜上,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本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旭和祥公司辯稱,對工程欠款(質保金)368322.59元及履約保證金100000元無異議,愿意支付,但不愿意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雖然合同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根據我方公司的狀況,沒有支付能力。
經審理查明,四川省錦藝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藝生態公司”)。
《“繽紛·年華”項目景觀綠化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第一章“投標須知前附表及投標須知”中“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1項載明,履約保證金為100000元,不計利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詳見投標須知中第9條?!巴稑隧氈钡?條載明,中標人應按本須知前附表11項規定的履約擔保方式及金額并于簽訂合同之前向招標人提供履約擔保,履約保證將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無論履約保證來源如何,招標人都只會向投標人退還履約保證,退還時間為本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無息退付。
2015年3月19日,錦藝生態公司向旭和祥公司轉款50000元,摘要備注為比選保證金。2015年3月25日,旭和祥公司加蓋財務專用章出具《收據》,載明收到錦藝生態公司投標保證金50000元。
2015年6月10日的《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九)》載明,錦藝生態公司中標了“繽紛·年華”總平景觀綠化工程,該中標通知書同時載明,履約保證金為100000元。
2015年6月11日,錦藝生態公司向旭和祥公司轉款50000元,用途備注為繽紛年華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履約保證金。
2015年8月19日,錦藝生態公司(乙方)與旭和祥公司(甲方)簽訂《繽紛年華小區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繽紛年華-工程-15-012),約定由錦藝生態公司就繽紛年華小區總平景觀綠化工程進行施工。合同第6.1條約定,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總價包干、包工包料方式,包干總價4750000元。合同第6.4.2條約定,按進度付款,進場后每月付完成工程量的65%,每月25日前錦藝生態公司向旭和祥公司及監理報送當月1日至25日期間工程進度報表,經旭和祥公司和監理方書面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月進度款;工程完工后且驗收合格后15日內,再支付工程總價的10%;工程結算辦理完成后,且錦藝生態公司將合同項下全部工程移交旭和祥公司后15日內,旭和祥公司憑移交清單、結算書、發票(質保金的發票,應在本次一并開具)及請款單向錦藝生態公司支付扣除質量保證金后的結算工程款,即硬景工程支付至該工程結算價的95%,軟景工程支付至該工程結算價的85%,剩余款項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硬景工程為2年,質保金5%;軟景工程中喬木質保期2年,灌木、草坪質保期為1年,質保金15%)滿后無質量遺留問題無息支付給錦藝生態公司。合同第6.4.3條約定,硬景工程質保期為2年,軟景工程中喬木質保期2年,灌木、草坪質保期為1年。合同第6.4.4條約定,質保期自旭和祥公司驗收合格后錦藝生態公司提交全套合格竣工資料起算,質保期滿錦藝生態公司應取得旭和祥公司或旭和祥公司指定的物業公司簽字確認的手續,錦藝生態公司可辦理退款手續。合同第8.10條約定,旭和祥公司應按本合同規定向錦藝生態公司支付款項,超過15日后,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付未付總額萬分之三的逾期違約金。
2016年7月15日,錦藝生態公司向旭和祥公司移交繽紛年華小區總平景觀綠化工程并簽署《物業移交單》,載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日期為2016年7月15日。
2017年4月15日,錦藝生態公司與旭和祥公司加蓋鮮章對《繽紛年華小區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結算清單》予以確認,該結算清單載明:案涉工程合同包干總價4750000元,合同外簽證費用691196.40元,植物部分扣減費用182910.14元,未按原合同約定施工扣減31698.25元,本合同結算總金額為5226588.01元。另,硬景工程質保金為5%即207832.81元,質保期2年,即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軟景工程中喬木質保金為15%即98678.55元,質保期2年,即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軟景工程中灌木、草坪質保金為15%即61811.23元,質保期為1年,即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2017年5月23日,錦藝生態公司與旭和祥公司再次加蓋公章形成《建設工程結算書》,確認繽紛年華小區總平景觀綠化工程造價5226588.01元。
2019年10月30日,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向旭和祥公司員工洪曉蓉發送對賬單,并陳述“麻煩你把質保金退款申請表發給我一下”,洪曉蓉于當日向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發送《質保期申領流程》文件。2019年11月4日,錦藝生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仕發向旭和祥公司員工洪曉蓉發送《請款申請》。
審理中,錦藝生態公司出示了一份《繽紛年華對賬單》的照片,該對賬單照片載明繽紛年華小區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結算金額5226588.01元,繽紛年華總平雨污水管網工程結算金額1194652.00元,投標保證金50000元,履約保證金50000元,已開票6421240.04元,已收款5767748元,未付金額753497.01元。同時,李萬霞(旭和祥公司財務人員)于2019年11月4日在該對賬單上書寫“錦藝:景觀綠化,發票已按結算金額開具(5226588.01元),累計已支付4858265.42元,未付工程款368322.59元。管網工程,發票已按結算金額開具(1194652.00元),累計已支付909482.58元,未付工程款285169.42元。未付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100000元。綜上累計未付款753492.01元”。旭和祥公司對該對賬單照片予以認可。
另查明,為解決本案糾紛,錦藝生態公司與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書》,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錦藝生態公司為此支出律師費30000元。
再查明,錦藝生態公司就案涉糾紛提起訴訟財產保全,為此,錦藝生態公司向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支出保險費1200元,同時支出保全費3511元。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繽紛年華小區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結算書》《繽紛年華小區總坪(審注:總平)景觀綠化工程結算清單》《繽紛年華對賬單》《委托代理合同書》《收據》、四川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單復印件、四川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預收)復印件、部分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質保金368322.59元及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工程質保金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質保金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
二、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欠付履約保證金為基數,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四川省錦藝生態環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891元,保全費3511元,由被告成都旭和祥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賀姝
判決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