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龍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龍宇公司)訴被告北京中鐵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龍宇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文濤、趙超、被告北京中鐵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河南龍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中鐵國際招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7民初17024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河南龍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貨款7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原被告簽訂《鋼材采購合同》(合同編號CG-ZTGZMY-2013008),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鋼材25500噸(以下簡稱訴爭貨物),合同總計價款9078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自身義務,被告只支付了貨款90000000元,余下780000元貨款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北京中鐵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原告沒有實際交付貨物,而且應該退還被告90000000元貨款。2014年12月開始,通過傳真、發函、電話要求原告交付貨物或貨款。原告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合同簽訂時間為2013年11月22日。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3年11月22日,安徽皖煤物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出賣人)與原告(買受人)簽訂采購合同,約定貨物品名為螺紋鋼,規格型號φ12-32,材質為HBR400,生產廠家為邯鋼、萊鋼、新興鑄管、淮鋼,數量為25500噸,單價為3557元,金額共計為90703500元。
2013年11月22日,原(出賣人)、被告(買受人)簽訂《鋼材采購合同》(CG-ZTGZMY-2013008),約定:第一條、品種、規格、數量、單價:產品名稱為螺紋鋼;牌號商標為邯鋼、萊鋼、新興鑄管、淮鋼,規格為HBR400,型號為φ12-φ32,數量為25500噸,單價為3560元/噸,總金額為90780000元。第五條、貨物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貨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付款時轉移,但買受人未完成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貨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第七條、價款結算:買受人以6個月銀行承兌方式一次性支付貨款。結算數量具體以實際到貨數量為準,結算價格以雙方簽認的結算單為準。第十二條、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買受人支付預付款之日起生效,出賣人履行完合同全部條款及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失效。
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90000000元。2014年1月24日、2014年2月14日,原告共計向被告開具90780000元發票。
2013年11月25日,中鐵十二局集團物資有限公司(出賣人)與宿州市中盛商貿有限公司(買受人)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貨物名稱為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規格型號為φ12-32,牌號商標為HBR400,生產廠家為邯鋼、萊鋼、新興鑄管、淮鋼,數量為25500噸,單價為3630元,總金額為92565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2017)晉01民初489號民事調解書作為證據。該案中,中鐵十二局集團物資有限公司以買賣合同為由將宿州市中盛商貿有限公司訴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宿州市中盛商貿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貨款本金77846812.1元及違約金3892340.6元。事實與理由部分載明中鐵十二局集團物資有限公司與宿州市中盛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12JWZ-GC-2013-013號《鋼材銷售合同》,金額共計為92565000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為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規格型號為12-32、牌號商標為HRB400、生產廠家為邯鋼、萊鋼、新興鑄管、淮鋼。
原告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其中載明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東,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是中鐵十二局集團物資有限公司的股東、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是被告的股東。
另查,原告提交催款函、快遞單、物流信息、聊天記錄、費用報銷單、發票、火車票等證明其曾向被告催要貨款,本案未過訴訟時效。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提交其與被告及被告與中鐵十二局集團物資有限公司之間的發票抵稅清單,證明訴爭貨物已由被告賣出。被告不予認可。
再查,被告提交2013年11月22日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合同約定:一、標的、數量、價款:品名為螺紋鋼,規格型號為φ12-32、材質為HBR400,生產廠家為邯鋼、萊鋼、新興鑄管、淮鋼,數量為25500噸,單價為3560元,金額為90780000元。十、結算方式:1.買受人預付貨款;2.銀行承兌:買受人以6個月承兌方式預付九千萬貨款,貼息費用由出賣人承擔;3.按照實際供貨結算,以現匯方式多退少補。十三、有效期至2014年4月23日。被告另提交工作聯系函、收據,證明已向原告支付9000萬元貨款,并向原告催促發貨或退款。原告不認可收到工作聯系函。
此外,被告提交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3民終86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曾在上訴請求中自認未向被告發貨。原告不認可該證據的證明目的。
上述事實,有合同、發票、發票抵稅清單、快遞單、收據、工作聯系函、催款函、(2019)皖13民終863號民事判決書、(2017)晉01民初489號民事調解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中鐵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河南龍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剩余貨款7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0000元為本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河南龍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00元,由河南龍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70元(已交納),由北京中鐵國際招標有限公司負擔1153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梁爽
人民陪審員吳寶杰
人民陪審員李蓮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馬婷婷
書記員邱俊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