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廣英、李會娟、曹樹花與被告江蘇辰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辰星物業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廣英、李會娟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迪,被告辰星物業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金明、林宗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會娟等與江蘇辰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1民初4633號
判決日期:2019-04-19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廣英、李會娟、曹樹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原告死亡賠償金1248120元、喪葬費50802元、太平間費用88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李景輝入職被告處并任保安。應被告安排,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6日,李景輝連續工作36日,多日為夜班;2018年10月15日至30日,李景輝連續工作15日,其中10月29日為夜班,工作時間為當日23:30分至次日7:30分。此外,李景輝所居宿舍系被告提供,共居住6人,工作時間不盡相同。2018年10月30日,李景輝于早7:30下班后直接回宿舍休息,同日上午被發現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調查,李景輝的死亡原因系猝死。事發時,李景輝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且在事發當日下班后直接回宿舍休息,中途未至其他場所參加可能有損于身體健康的其他活動。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時間有損身體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曉的生活和醫學常識,正是由于被告的上述行為導致了李景輝的死亡。三原告作為李景輝親屬,有權請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辰星物業公司辯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和李景輝簽訂有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申請勞動仲裁至今未做出裁決,違反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以侵權責任為由提起訴訟,其主張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李景輝死亡不是源于外界的因素,而是屬于自身機能變化的結果,不屬于侵權法意義上的損壞后果;李景輝患有高血壓,每天需要服藥,事發前曾與同事喝酒;被告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李景輝的死亡與勞動活動也沒有因果關系,屬于意外事件;員工在休息時間,因自身疾病去世的,不屬于工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同意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5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景輝于2017年10月22日入職被告處,雙方于2018年2月22日簽訂了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至2018年5月21日,李景輝擔任秩序維護員崗位,工作地點為被告指定的物業管理項目。李景輝于2018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次日07:30分上晚班,2018年10月30日下班后會宿舍休息,后被發現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關于李景輝死亡的調查結論認定為猝死,鑒定結論書亦認定符合猝死。原告提交李景輝戶籍地村委會及公安機關出具證明顯示,李廣英、李會娟為李景輝與曹樹花所生育子女,李景輝與曹樹花為夫妻關系,二人無其他子女。李景輝父母李德順、鄭景珍早已死亡,身份證號無法查詢。對于上述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辰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李廣英、李會娟、曹樹花經濟補償款68960元;
二、駁回原告李廣英、李會娟、曹樹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960元,由原告李廣英、李會娟、曹樹花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劉曉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任佳文
判決日期
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