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桂香與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鞏旌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桂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文輝,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鞏旌昌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時序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桂香與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鞏旌昌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303民初3218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桂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157040元,到期利息195183.6元;2、判令二被告按約定的利息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和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及鞏旌昌于2013年至2017年期間以公司擴大經營需要周轉資金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承諾及時歸還。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收據并注明借款利率,被告鞏旌昌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據上簽字。至2017年開始二被告多次違約,到期不還,對到期借款僅以換條的方式繼續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鑒于被告多次違約,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述本金3157040元是八個不同的借貸關系形成的,還款期限不同,原告起訴時其中有四筆借款是未到期的。
被告鞏旌昌辯稱,我方不是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我方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借款項全部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也與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相互印證,并不存在我方是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事實。而且原告所獲取的利息也是全部從公司經營收益支付。
在訴訟中,原告提供了借據八份、銀行流水、結婚證、戶口本、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被告提供了涉案八筆借款的借據、利息支出審批單、銀行回單等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以公司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經原、被告對前期借款確認,向原告出具借據八份:1、2019年2月22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1450000元,還款日期2020年2月22日,月息1分,利息支付至2020年3月22日;2、2019年4月30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230000元,還款日期2020年4月30日,年息15%,利息支付至2019年4月30日;3、2019年5月30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224000元,還款日期2020年5月30日,年息12%,利息支付至2019年5月30日;4、2019年6月25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481600元,還款日期2020年6月25日,年息12%,利息支付至2019年6月25日;5、2019年7月9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336000元,還款日期2020年7月9日,年息12%,利息支付至2019年7月9日;6、2019年9月28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125440元,還款日期2020年9月28日,年息12%,利息支付至2019年9月28日;7、2020年1月6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100000元,還款日期2021年1月6日,年息12%;8、2020年2月28日借據一份,借款金額210000元,還款日期2021年2月28日,年息10%。上述借據借款人處加蓋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被告鞏旌昌亦在借據底部借款人處簽字。
另,原告為本次訴訟支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51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桂香借款本金2847040元、利息195183.6元及利息(以2617040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以23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
二、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桂香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5100元;
三、駁回原告王桂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09元,申請費5000元,由原告王桂香負擔1240元,被告山東仁誠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05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郭雪瑩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