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潤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源工程公司)與被告國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兆市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逢、被告國兆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潤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與國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12民初7118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潤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5095.49元及質保金144845.31元;2.工程款利息損失以145095.49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4.8%計算至2020年8月,共計22424.86元。質保金利息損失以144845.31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4.8%計算至2020年8月,共計7107.589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潤源工程公司當庭變更工程款利息計息方式為以145095.49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按4.8%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變更質保金利息計息方式為以144845.31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按4.8%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潤源工程公司和國兆市政公司2017年3月28日簽訂了《祥泰城X4地塊景觀工程操場面層工程施工合同》,并因工程變更于2017年8月21日和2017年9月30日分別簽訂了《祥泰城X4地塊景觀工程操場面層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祥泰城X4地塊景觀工程操場面層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二》,2017年8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單位于2017年9月1日投入使用。雙方于2019年1月18日辦理結算,結算總額2896906.20元。按合同約定,2017年9月1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付結算額的95%,即2752060.89元(5%的質保金144845.31元),截止2019年7月14日,國兆市政公司累計僅付2396965.4元。后經雙方協商,與2019年7月15日雙方簽訂了付款協議,約定自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完成所有欠付工程款,而國兆市政分7次共支付210000.00元后,以公司沒錢為由拒絕支付剩余款額。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國兆市政公司辯稱,國兆市政公司對工程款數額無異議,但對利息起算時間及支付標準有異議,雙方結算時間為2019年1月19日,在此之前并不具備付款條件,因此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應為2019年1月20日起。關于質保金利息起算時間,質保期為竣工驗收后兩年,即應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質保金返還方式為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無息返還。故質保金利息應自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計算。其次,因為雙方對逾期付款利息并未進行約定,利息計算標準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及現行規定,應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潤源工程公司和國兆市政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8月21日和2017年9月30日分別簽訂了《祥泰城X4地塊景觀工程操場面層工程施工合同》、《祥泰城X4地塊景觀工程操場面層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祥泰城X4地塊景觀工程操場面層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二》三份合同,上述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潤源工程公司已于2017年8月30日施工完成,同日國兆市政公司驗收合格,2017年9月1日投入使用。
2.潤源工程公司和國兆市政公司均認可雙方于2019年1月19日進行了工程結算,祥泰城X4地塊景觀工程操場場面層總工程款審定為2896906.2元,截止2019年2月2日國兆市政公司共計付款2396965.4元。2019年7月15日,雙方經協商達成的《付款協議》約定,自2019年7月起,國兆市政公司每月向潤源工程公司支付3萬元以上(含3萬元),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完成所有欠付工程款。國兆市政公司依照《付款協議》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15日共計付款210000元。以上已付工程款金額為2606965.4元,尚有145095.49元工程款及總工程款5%的質保金144845.31元未支付給潤源工程公司
判決結果
一、國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山東潤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質保金144845.31元及質保金利息損失(以144845.31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國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山東潤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95.49元及工程款利息損失(以145095.49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山東潤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6元,由國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姬廣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戚珂欣書記員王麗霞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