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輿縣豫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建公司)不服被告平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建設工程停工通知書一案,于2018年2月5日起訴至平輿縣人民法院,同年2月28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7行轄字第136號行政裁定書指定該案由新蔡縣人民法院管轄。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豫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大剛、被告委托代理人劉中華、王留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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