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文光與被告廣州市鼎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鼎致公司”)、惠州市南昆山云頂溫泉渡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云頂公司”)、華川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川公司”)、陳榮光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因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廣州鼎致公司送達應訴材料,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文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平,被告廣州鼎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子儒,被告惠州云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漢權(quán),被告華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海芳、官夢霞,被告陳榮光到庭參加訴訟;2020年7月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文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平,被告廣州鼎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子儒,被告華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海芳、官夢霞,被告陳榮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惠州云頂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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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光與廣州市鼎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昆山云頂溫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華川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龍門分公司等勞動爭議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黃文光與廣州市鼎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昆山云頂溫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華川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龍門分公司等勞動爭議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324民初161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龍門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黃文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報酬171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請求增加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71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至2020年6月1日止。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9日,廣州鼎致公司與惠州云頂公司簽訂《沖孔樁合同》,由廣州鼎致公司承包惠州云頂公司御泉居工程打樁施工。被告陳榮光在該合同書上簽字組織人員施工,陳榮光叫來原告云頂溫泉該工地做工,約定每天300元。原告從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到工地做工85天,負責打樁作業(yè)。原告平時向陳榮光借支部分生活費,待工程完工后付清原告勞務報酬。2019年5月13日打樁工程完工,廣州鼎致公司向業(yè)主方被告惠州云頂公司請求付款,被告惠州云頂公司向陳榮光共支付工程工人工資127600元,另向原告僅支付5000元,陳榮光未向原告支付該打樁報酬。至今仍欠17100元未付?;葜菰祈敼驹腥A川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元工資,根據(jù)被告之間的委托關(guān)系,華川公司也應向原告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認為:被告打樁施工,原告已完成相應工作,應得到勞務報酬。綜上所述,原告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對被告提起本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
被告廣州鼎致公司辯稱,因(2020)粵1324民初161號件案于2020年6月17日開庭,庭審開始,申請人當庭提出增加申請勞動報酬為基數(shù),請求向廣州鼎致公司計算利息一事,廣州鼎致公司不同意這一請求,原因如下:申請人在《龍勞人仲案終字【2019】63號》未提出勞動報酬利息一事;二:《龍勞人仲案終字【2019】63號》已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三:在勞動報酬爭議期間,雙方?jīng)]有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法的前提下,單方面請求添加利息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四: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包括工資與所得利潤,廣州鼎致公司已委托惠州云頂公司發(fā)放全部工人工資;五:申請人與陳榮光,廣州鼎致公司都是本案勞動報酬所得人,到目前為止,廣州鼎致公司在云頂?御泉居沖孔樁基礎(chǔ)工程(以下簡稱:云頂工程)中并沒有收取過一分一角,沒有得到過任何的利益;六:在《龍勞人仲案終字【2019】63號》第二頁也有提到:陳榮光施工隊完工后,惠州市南昆山云頂溫泉渡假村有限公司付陳榮光施工隊工程款70%(約462000元),剩余工程款30%(約198000元),陳榮光多次追討未果。這筆剩余工程款30%(約198000元)是申請人與陳榮光,廣州鼎致公司共有的剩余勞動報酬。由此,申請人向廣州鼎致公司申請勞動報酬及報酬利息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法律依據(jù)。綜上所述,廣州鼎致公司認為的是“本身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對廣州鼎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惠州云頂公司辯稱,答辯人就位于龍門縣永漢鎮(zhèn)云頂?御泉居項目,2018年12月29日與廣州鼎致公司簽訂沖孔樁承包合同,于2019年5月12日完工,根據(jù)合同約定我司5月13日受廣州鼎致公司委托,支付清全部工人工資,所有工人也簽名摁手指模確認已收到全部勞動報酬(工資)。綜上,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對我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華川公司辯稱,一、答辯人與涉案工程無關(guān),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黃文光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雇傭關(guān)系,且答辯人并非涉案工程的發(fā)包人、承包人、(違法)轉(zhuǎn)包或分包人,故被答辯人黃文光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勞務報酬的訴訟請求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涉案工程系龍門縣永漢鎮(zhèn)云頂?御泉居沖孔灌注樁工程,該工程的發(fā)包人系惠州云頂公司,承包人系廣州鼎致公司。被答辯人黃文光受陳榮光的雇傭為涉案工程提供打樁勞務。首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黃文光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guān)系,且龍勞人仲案終字[2019]63號《仲裁裁決書》亦沒有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黃文光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事實上,被答辯人黃文光與陳榮光之間存在勞務雇傭關(guān)系,其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務雇傭關(guān)系。因此,根據(jù)合同相對性,被答辯人黃文光應向陳榮光追索勞務報酬,與答辯人無關(guān)。其次,答辯人既非涉案工程的發(fā)包人、承包人,更非(違法)轉(zhuǎn)包或(違法)分包人,無須承擔因發(fā)包、承包、(違法)轉(zhuǎn)包或(違法)分包涉案工程而產(chǎn)生的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答辯人與涉案工程沒有任何責任關(guān)系。被答辯人黃文光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勞務報酬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依據(jù),亦無法律依據(jù)。二、答辯人曾受惠州云頂溫泉公司的單方委托,代該公司向被答辯人黃文光支付過一次勞動報酬,且答辯人已完成該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書》中載明的委托事項目,答辯人無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應當代惠州云頂溫泉公司向被答辯人黃文光繼續(xù)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答辯人曾受云頂溫泉公司的單方委托,代該公司向被答辯人黃文光支付過一次勞動報酬,且答辯人已完成《付款委托書》中載明的委托事項。這并不能說明答辯人與云頂溫泉公司之間就涉案工程存在代付所有勞動報酬的義務,被答辯人無權(quán)以此為由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口被答辯人應向涉案工程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等主張勞動報酬,而不應向答辯人主張勞動報酬。綜上所述,答辯人與涉案工程無任何責任關(guān)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存在法律上應支付勞務報酬的義務。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陳榮光辯稱,關(guān)于惠州云頂公司的基礎(chǔ)沖孔樁事宜。云頂?御泉居工地進場開始動工至春節(jié)前施工由另外一班工人施工,工人的工資也全部結(jié)清。春節(jié)過后,2019年2月20開始施工至5月完工是由梁華先等六人完成的,是單包人工。由施工至完工我方都委托惠州云頂公司把工人工資分別支付到我戶和原告等六人工資銀行卡上。我方在云頂溫泉度假村做的總工程款約660000元(大寫:陸拾陸萬圓),按合同上的條約,我方完工后云頂公司付我方工程款的70%,約462000元(大寫:肆拾陸萬貳仟圓),剩余工程敦的30%約198000元(大寫:壹拾玖萬捌仟圓),我方多次追討未果,惠州云頂公司都以樁的質(zhì)量為由,拒絕支付剩余的工程人工款。我方和華川公司負責人葉漢波同意由自己出錢,對驗樁有問題的兩根樁請來了該工程鉆探廖生來抽芯、鑒證,結(jié)果樁底也存在1.4米樁沉渣的重大質(zhì)量問題,沉渣在5厘米以內(nèi)是屬正常范圍,1.4米的沉渣已嚴重超出正常范圍。期間我方通知其施工班長梁華先也到現(xiàn)場鑒證,情況屬實。當場我方也給梁華先指證他們在這兩根樁在灌注水泥下道管,道管不夠長所造成后果,原告梁華先本人也承認。后經(jīng)惠州云頂公司通過高壓旋噴補強的方法把質(zhì)量出現(xiàn)問題的樁都處理好,我本人也多次要求惠州云頂公司扣除高壓旋噴補強的處理費,把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給我方,但惠州云頂公司都拒絕我方的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guī)定建設(shè)工程驗收合同里有提到:工程質(zhì)量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應由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后的建設(shè)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修付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我方多次跟云頂公司進行溝通,但云頂公司屢次拒絕我方的請求。這事的起因是原告疏忽導致的,原告嚴重欠缺操作職業(yè)操守(本應這兩根樁是4.9米,在正常情況下要下導管4.3米,然而梁華先等人只下了2.5米的導管。)嚴重玩忽職守,犯了嚴重職業(yè)道德和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漠視安全生產(chǎn)和質(zhì)量為第一的原則,原告都在這行工作了很多年,也有一定的工作經(jīng)驗,這種過失是不允許。在《龍勞人仲案終字【2019】63號》已駁回了原告的請求。這次本是原告,廣州鼎致公司和我方才是本案的受害方。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9日,被告陳榮光掛靠在被告廣州鼎致公司名下,以被告廣州鼎致公司(乙方)的名義與被告惠州云頂公司(甲方)與簽訂《沖孔樁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發(fā)包方為惠州云頂公司,承包方為廣州鼎致公司,因龍門縣永漢鎮(zhèn)云頂?御泉居沖孔灌注樁工程施工需要,甲方將其沖孔灌注樁工程分包給乙方施工,工程量為51根樁,乙方只包成孔、灌注、鋼筋籠制作;乙方包人工、包樁機設(shè)備、包安全、包質(zhì)量。不包料,不包其它任何費用;乙方承包的工程由現(xiàn)場施工人員計算工程量(附工程量計算清單)交由甲方復核,按承包單價辦理結(jié)算手續(xù)按工程進度付款70%,乙方收到工程款須先付清工人工資。工程完工檢測合格后,甲方付清工程款給乙方,乙方只提供有效的收款收據(jù);完工日期為2019年1月31日前;乙方所承擔施工的工程,應按施工圖及現(xiàn)行施工范圍的要求施工,達到合格標準。
合同簽訂后,被告陳榮光為實際施工人,雇請了梁華先、黎芳杰、黃文芳、黎家樂、梁華英、原告黃文光六人進場施工,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梁華先按400元/天,其他人按300元/天計算勞務報酬,該工程于2019年5月14日完工,工程完工后梁華先制作“永漢云頂溫泉結(jié)賬表”,載明:總工錢157900元,總借支58600元,尚欠工人工資99300元,其中欠梁華先19420元、梁華英15700元,黃文光17000元、黃文芳17100元、黎芳杰15680元、黎家樂14400元。被告陳榮光確認拖欠上述六人99300元未付,表示因其未拿到工程款,所以無法支付。庭審中被告陳榮光提供《云頂?御泉居沖樁施工工程量結(jié)算表》,主張被告惠州云頂公司欠其剩余工程款198260.70元未付;被告廣州鼎致公司、陳榮光認為涉案所欠原告款項應由惠州云頂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
經(jīng)查,2019年5月13日被告廣州鼎致公司委托被告惠州云頂公司支付黃文光、黃文芳、黎芳杰、梁華英、黎家樂、梁華先各5000元,支付陳榮光127600元;上述款項均由被告惠州云頂公司委托被告華川公司代為支付,已付清。
黃文芳、黎芳杰、梁華英、黎家樂、梁華先、原告黃文光曾向龍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華川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龍門縣分公司及陳榮光支付工資,因永漢鎮(zhèn)云頂?御泉居沖孔灌注樁工程涉案的發(fā)包方是惠州云頂公司,承包方是廣州鼎致公司,發(fā)包方、承包方均未列入被告,龍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龍勞人仲案終字【2019】6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仲裁請求。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陳榮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nèi)向原告黃文光支付勞務報酬17000元及利息1020元。
二、駁回原告黃文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27元(原告已預繳),由原告黃文光負擔1元,被告陳榮光負擔226元;公告費300元由原告黃文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鐘素文
審判員羅秋燕
人民陪審員胡遂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麗丹
書記員鄧嘉櫻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