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學文與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煤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0526民初30號民事判決,原告孫學文、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5民終172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學文及委托代理人李淑娟,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中煤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歙學文與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煤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豫0526民初5570號
判決日期:2017-12-23
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孫學文訴稱,2015年10月11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一臺噴灌機,分兩次刷卡共支付35000元,沒有開具發票。購買第二天卸車后拉出500多米,輪胎螺絲就掉了;第三天開始澆地時,水封漏水,主鏈條斷掉,不能澆地;第四天,卷盤管子盤亂,變速穩釘斷掉。當時向被告反映情況后,過了三天即2015年10月18日,被告派來一技術員修理,但到2015年10月19日也沒有修好,雙方商定重新更換一臺。2015年10月21日,原告雇車去被告處更換,2015年10月22日下午5點由被告售后人員過來直接調試,開始噴灌機不啟動,更換了齒輪油,后又漏水,不到3個小時,卷盤軸承出來不能使用,由修理人員聯系被告又更換一臺,并承諾再有問題全額退款。2015年10月24日,被告直接送來一臺噴灌機予以更換,但剛開始放管35米,還沒通水,主鏈條就脫落,管子亂,管子方向裝反了,于是原告又向被告反映情況,被告當時同意退款,但第二天又不同意退款。后經滑縣消費者協會調解,被告拒不調解。被告生產的機器沒有產品合格證,沒有使用說明書,更沒有最基本的性能、規格、型號等,已經構成了消費欺詐,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退一賠三。起訴請求判決二被告退還原告噴灌機35000元并賠償損失106685元(其中35000×3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還有運費、吊車費、配件費共計1685元,其他損失原告自愿放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煤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辯稱,本案涉及的買賣合同是原告與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達成的,銀行刷卡時借用了被告河南中煤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賬號,被告河南中煤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沒有參與買賣。本案所涉機器不存在3次維修更換不能使用的情況,原告已實際使用機器數天灌溉了近百畝農田,買賣合同已實現。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欺詐行為的說法不能成立,被告對原告沒有任何欺詐行為,原、被告整個交易過程中,被告均如實向原告介紹了機械的性能、規格、型號、使用說明等產品的基本信息,且原告實際查看了機械的具體情況,查閱了機械的相關資料與材料,后雙方商定了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并具體進行了實際履行。整個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被告均遵守誠信務實、客觀的原則,整個交易過程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銷售給原告的產品質量合格,附具的相關合格證、標牌、使用說明、警示標志燈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證據,不能成立,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原告到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一臺JP75-300型卷盤噴灌機(含噴灌機和增壓泵各一臺),并于當日分兩次向被告河南中煤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賬戶分別支付7000元、28000元,共計35000元,二被告均沒有開具發票。原告購買噴灌機后,由于噴灌機出現問題(雙方對原因陳述不一),經原告和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協商,分兩次更換了兩臺噴灌機。
另查明,原一審過程中,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對上述噴灌機的產品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鑒定,但是由于原告不配合勘驗機器等原因中止了鑒定程序。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支出鑒定費用6000元。本次訴訟過程中,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仍然堅持上述申請,原告也要求提出申請,要求對上述噴灌機是否屬于合格產品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杭州鑒真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該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鑒定報告》,認為:1.由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JP75-300型卷盤噴灌機產品存在質量瑕疵;2.由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JP75-300型卷盤噴灌機產品標識內容不全,但不屬于三無產品。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各支出鑒定費用19000元。但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對該《鑒定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補充鑒定和鑒定人出庭申請。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工商銀行票據2張、收條2份,本院所作的勘驗筆錄,杭州鑒真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鑒定報告》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及可以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退還原告孫學文機器款35000元,原告孫學文同時返還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JP75-300型卷盤噴灌機一臺(含噴灌機和增壓泵各一臺);
二、原告孫學文給付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鑒定費用3000元;
三、駁回原告孫學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4元,由原告負擔2323元,被告河南中旗農機科技有限公司負擔8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興政
審判員韓偉周
審判員吳俊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舒舒
判決日期
2017-12-23